5.6“因果关系”的先验分析
2026-04-02 17:35阅读:
摘要:“因果”是继“存在”之后,构建科学解释的另一块重要基石。休谟对这一概念提出了根本性质疑,而康德的回应则预设了一种静态的、非生成性的知识观。为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因果”问题。必须承认,休谟关于“因果”的质疑在形而上学层面无法得到解决,但先验学的视角揭示了其内在结构:1.
因果并非空洞的相关性,而是实践约束下的具体关联;2. 因果并非无理性基础,其根基在于理性对“不变性”的锚定;3.
因果的动力不来自所谓“真实”的实现,而是源于理性对“不变”的根本追求。
在“因果”的工具下,人类通过对流变的、无预设的经验世界持续进行“试错”,在反复地纠错、演进与积累中,逐渐构建起一套具有解释力、预测力的范式体系。因果关系的有效性,并非源于它与“物自体”的符合,而是这一历史性、生成性的认知建构过程在实践选择中沉淀下来的稳定形态。
“存在”解释了事实的事物作为一种可被考察的外在对象,但这还不足以构成科学,因为科学的真正任务在于理解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这正是“因果”所覆盖的知识领域。可能有人疑问,“运动”为什么不是谈论运动本身,而是要谈论因果?因为作为知识来说,运动和变化是万物本身的属性和状态,但我们并无法直接经验事物运动和变化的本身,而理解运动和变化所需要的,是一个超越直接经验的解释框架,“究竟会发生什么”的结果才是科学解释所考察的硬指标,就像物理学测量位移,记录属性可达成的变化,本质上是我们
对结果有某种预期的“必然性”,这些解释都来自“因果”。
谈论这个话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休谟曾经对“因果”提出了根本性质疑,而康德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响亮的回答,而我们对认知体系进行了范式革命,这就使得我们同样得去面对休谟问题。休谟认为,“因果”的本质上其实只是我们观察到了某事件(A)的发生,和总是伴随着另一事件(B)的发生,但其实我们从未直观到“A”如何导致“B”,以及确认A和B之间的有某种必然联系,所以知识中的因果必然只是我们因反复看到相似序列所形成的一种“心理习惯”,并无理性(天赋必然如此)的基础。
康德首先认同休谟的看法,认为“因果”确实无法从经验中归纳出来,但其实因果不需要从经验中归纳,因为它是经验可能行动先决条件,是知性带给经验,而非经验带给知性。哥白尼革命的意义在此体现:“不是我们的认知必须符合对象,而是对象必须符合我们的认知结构”。因果性并不是我们从世界发现的,而是我们在认知世界时所必须运用的先天形式。他把“因果性”作为关系范畴之一,“范畴”是知性自身所固有的、先于经验的思维形式,是我们理解和组织经验的必然框架,没有范畴,经验只是混乱的杂多,无法形成客观知识。而要形成对一个客观事件序列的经验,必须运用因果范畴,就像一艘船顺流而下,必须先在上游后到下游,这个相继性是客观的,我们无法随意颠倒感知的顺序,所以并不是我们感知“找到”了因果,而是用因果来构成了客观事件。康德同时还指出,因果是知性范畴,因此只能运用于经验的现象(感性质料),而不适用于“物自体”领域,因此我们不能用因果去考察“世界整体”、“自由”和“上帝”这些概念,会陷入先验幻相,这给“自由”在实践理性中留下空间。
关于康德对休谟问题的回应,前面我们做过一些讨论(2.2),不过那是站在自圆哲学框架的体系上讨论。这一质疑可能让人认为是刁难,因为自圆体系不是康德的框架,康德没必要遵守,如果排除这一点,康德对休谟问题的回应可谓十分完美,这里我们就来拆解一下背后的技术问题。上节我们说到,康德将知识的普遍性先验地预设为一个静态的、非生成的“前提”,这一预设同样是他回应休谟问题的地基。将“因果”作为知性的先天范畴,认知对象的发生必须符合因果发生的规则,虽然解决了“因果如何可能”的逻辑奠基,但如果某个“发生”未被我们的认知结构所捕捉,那是不是就代表这一发生是不存在?谁能保证一切发生都必然能够被认识呢?很显然他在把“可被认知的可能性条件”悄然的等同于“事实存在条件”,用认知“语法”去僭越了存在的“事实”,把一个对知识的先验解释,做形而上学的强行突围——试想,如果有一种无所不包的先天性在主导一切因果发生,那是不是使因果关系成为一种必然了呢?康德看似对休谟这一永恒难题提出完美的回答,隐藏的依据是这种独断的“先天性”,去填补了从“经验恒常联结”到“因果必然性”之间的逻辑鸿沟。这样的回答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还得回到“因果”问题的源头上。
我完全赞同休谟的起点:因果必然性在经验中无迹可寻,它确实根植于一种“心理习惯”。然而,我们的任务并非止步于此。在“存在”的先验分析中,我们已经揭示,即使是“实体”这一最核心的认知格式,也非世界本然的馈赠,而是认知系统在与世界互动中“习得”并“固化”的产物。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沿袭此思路,用“范式”——即在经验中被反复验证而稳定下来的认知模式——来解释“因果”观念的来源,将其视为一种高阶的、关于“变化之规律”的深层范式。但若仅限于此,那不过是完成了一次术语替换,将康德的“先天范畴”置换为“后天强化的范式”,并未触及问题的核心。我们之所以必须在“存在”之后单独探讨“因果”,是因为它引出了知识构造中一个比“实体”更基本、也更隐秘的维度:“关联”。“关联”并非世界中的一物,正如“实体”也不是。它是知性用以“编织”世界、构造知识的根本方式。我们并非被动接收或者复刻一个已然关联好的世界,而是主动地、以我们特有的方式,将接收到的信息“关联”起来,“重构”出一个可被理解的世界。这种重构的基底是“实体”——它将流动的感官杂多锚定为独立的、持存的“某物”。但“实体”本身是空洞的、静态的,它仅仅提供了存在的“位置”或“主语”。那么,关于这个实体的丰富规定性——它的表象、属性、行为、变化——如何被赋予?答案正是“关联”:表象是“实体”与特定感性质料的关联;属性是“实体”与规则领域的关联;变化则是“实体”在不同状态之间,通过“因果关联”建立的必然性联系。“关联”是使“存在者”得以丰满、使世界得以被构造成一个有结构、有意义的整体的根本性操作。
根据知识构建中所依据的两种分工方式(3.1),关联也大抵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于对知识形式进行普遍性管理的形式关联,即从一个绝对普遍性对具体事物进行标注的那种关联,比如“这”是一只猫,猫属于动物,动物属于存在……旨在确定某种具体性是什么,为知识提供概念和逻辑的归属;另一种则服务于对必然性的推理,建立要素之间具体的、动态的相互作用关系。如数学运算、逻辑推导,以及我们这里探讨的“因果关联”。旨在解释“如何”与“为何”的关联。“因果关联”是内容关联中的核心要素,它处理的外在世界的是变化。我们无法直观“变化”本身的内在机制,为了理解一个事件(状态A变为状态B),必须引入一个解释框架,设定状态A与状态B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产生性的关系。为无法直观的内在作用过程,提供了一个概念上的“替身”或“模型”。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发现野外的石头在中午要比早上更热,对此我们寻找原因,发现到这段时间阳光能直接照射在石头上,因此认为“阳光照射”的因素是使“石头变热”现象发生的原因,由此得到一个因果知识是“阳光照射会使石头发热”,这便是我们所说的因果知识。
这似乎是个有效的认知,但其实内部存在很多问题,分析这个知识中各项要素的来源,我们看到:感性能直观到不同时间石头的温度,也能够看到太阳照射,但无论如何也无法直观到“阳光的照射‘导致’了石头的变热”这一“导致”本身。这种作用只能来自认知主体提供上去的,问题是认知主体怎么知道此两者之间发生了作用?可能有人觉得这个问题莫名其妙,认为这个关联是事实所给予的。然而这正是休谟质疑的关键,阳光照射和石头变热分明就是毫不相关的两件事,断言其中一方必然“导致”另一方,既无法经验也无法从观察的逻辑中推导出来,如果说从这个例子看不出问题,我们还可以通过另一个例子来说明:“鸡打鸣”和“太阳升起”之间关系,古人们普遍认为“鸡打鸣”是“太阳升起”的原因,直到现代科学普及以后,人们才发现这个因果关系其实很荒谬,说“关联是事实给予的”不过是循环论证,事实只给予“共现”,却没有“导致”。只能说明两个事件之间的并行,认为其之间具有因果完全就是理性想象的结果。
问题就是这么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对此我们必须坦然承认,休谟问题在形而上学层面无解。即“因果”作为客观世界固有的必然联系是无法确定的,任何试图从经验事实中“读出”或“证明”这种超验必然性的努力,都必然失败。从先验学角度来分析,因果判断的达成并不是所看到的将两个事件进行简单的相关,而是由多种能力共同协调的构建,首先事实需要基于感性质料所给予外在事物的充分反映,但这必然会遇上“物自体”,感性的外在反映无法替代真实作用本身;其次判断需要基于知性所给予的准确无误的根据律,这又会遇到“二律背反”,也就是知识中那些即便是“先天”的东西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条件下,“因果”判断对我们而言很难说不是一种谬误或者幻相,所以尽管康德限制“因果”必须只能运用于经验,而不能运用于物自体领域,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不得不接受神秘理想(三大预设)的驱使,可见康德的完美回应,对问题实际解决并没有根本性意义。而我们的先验学讨论就是暂时撇开因果关系的确定性问题,而是要好奇,因果作为一种认知现象是如何可能的?在遇到上述感性、知性中诸多困扰的情况下,“因果”为何还能被建立,并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我们要做是给因果来源和作用的原理进行全面的起底性解释,然后将这些原理交给形而上学去决定,应该如何做出判断。这刚好也是对休谟质疑中另一个问题“事实发生如何决定形而上学应该如何的判断”的先验学解释。
回到我们对案例的讨论中,我们是如何建立一个因果关系的呢?在不设任何前提下讨论知识的发生,因果知识中必须涉及有两个以上的不同事件,根据思维线性的时间原则,这两个事件不可能被同时被提出的,也就必须有一个先后问题,从时序的表象上看,“太阳照射”作为“石头发热”的原因,理应占先,但对于知识的构建逻辑来看,“太阳照射”作为原因,所引发的结果是开放和发散的,它不仅仅会使石头变热,同时也会使无数其它的事物发热,为什么在这个知识中,我们唯独指出了它会使石头发热呢?这需要一个将关联进行约束的逻辑,如果我们要反过来思考就可以看出端倪:我们并不是从“太阳照射”的原因而去推断“石头变热”的结果,而是通过“石头变热”的结果现象去追溯原因才找到了“太阳照射”,说明这个“因果”关系其实是一个“反思”判断,意思就是先知道结果,然后才去推导了原因。那么“正思”(即从原因推论结果)必然无法产生约束吗?这我无法断言,因为数学运算就能够从原因实现对结果的约束,但是在自然界,已发生(结果)通常都是对可能发生(原因)的最可靠逻辑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从“结果”推导“原因”就是“因果”关系的常态,而且这也更符合我们的实践场景,因为石头的变化更接近我们的使用,比如中午坐在石头上发现它烫屁股了,从而去寻找它的原因。这说明因果关系的知识构成,实际上存在一条十分封闭的关系链,而不是休谟所说“毫不相关的两件事件的序列”。
既然是先发现了“石头变热”,那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发现“石头变热”的?毫无疑问我们拥有在不同情况下感受石头温度的直观能力,但是仅仅是直观感受本身并不能引起知识的追溯,就好像昨天看到一棵树,今天吹过一阵风,这些都是直观感受,只能说明这是一种状态或属性,而不能说明我们能了解,或者需要了解它的原因,能够引起知识进行关注的是“事件”,也就是在直观中对于同一个实体的状态或性质改变有所察觉,“石头变热”这一事件是在不同时间下直观到同一个石头的温度发生了变化,问题就是什么东西能够定义一个“变化”?答案是只有“不变”才能定义一个变化,因此在“石头发热”的事件中,肯定需要通过两个不同直观来实现这一事件形式,然而这个过程中,我们凭什么认为中午摸到的这块石头跟上午摸到的是同一块呢?凭什么认为上午和中午的感觉状态是有差异呢?如果这些条件如果是不能确定的,这个事件本身就是不能成立的。
这一问题已在先前关于“存在”的探讨中获得解答。正是认知主体凭借其内在的理性能力,提供了同一性这一根本的“不变性”框架。我们并非被动地确认“同一”,而是主动地将前后相继的杂多感觉质料,经由想象力的综合与知性的统摄,把握为同一个持续存在的“实体”。此刻也正是这个“实体”能够作为不变的基础,其属性的“变化”(如温度升高)才得以被识别为一个可追问的“事件”。因此,因果关系的建立,其隐秘的前提与深层依据,并非仅仅是时间序列上的先后观察,而恰恰在于理性为经验世界所提供的、用以锚定“变化”的“不变性”根基。这个根基,即“实体”的同一性,是理性为理解流变现象所设定的先验条件。它表明,因果判断并非如休谟所言完全缺乏理性基础,而是深深植根于理性为构建客观经验世界所预设的、关于“不变”的先天形式之中。对“原因”的追寻,实质上是在“变化”的现象之下,对某种更稳定、更恒常的“不变”法则或原理的追寻。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很关键了,我们通过“因果关联”将一个事件的形式导入一个原因的时候,实际上潜在地站在一个“上帝视角”,仿佛存在一个客观的,唯一正确的答案,认知的任务只是去“发现”它。这正是休谟所挑战的幻想,从纯粹事实角度看,“石头变热”和“太阳照射”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事,石头变热不一定是由于太阳照射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石头上被淋了热水,也有可能是它自己就会变热,我们凭什么要指向“太阳照射”这个原因呢?当然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经验来解释这一关联的可靠性,但通过这些经验去证明“因果”是一个“必然”却绝无可能,否则把“鸡打鸣”看作“太阳升起”的原因就是毋庸置疑的。对此我们并没有为“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可靠性进行辩护的义务,而是要去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认知主体)会认为一个事件的发生,必然是由另外一个因素所导致?这是一个只有在先验学中才能被正式提出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因果关联”的形而上学思考的本身也当作一个事件,那么它的发生也必然由一个原因所导致。康德把“因果关联”看作是毋庸置疑的“先天”,只解决了“因果”发生途径的可能性问题,但无疑也掩盖了对驱动其内在发生更深层原因的追问,因为仅仅只有可能性,并不证明知性为何必须要建立一个事件与其它因素的关联。而且从“因果关联”的结果来看,其所建立的关联并非是绝对牢靠,这也就排除了所谓追求“真实性”是构成“因果关系”的内在驱动。那么我们要从推动知识发生的驱动那里寻找原因,认知主体为什么非要建立这种关联,即使其是错误的,也要义无反顾的使“因果关系”得以发生呢?
对于“认知何以必然建立因果关联”这一根本问题,单纯诉诸经验无法给予其充分解释。然而,关于“存在”如何被建构的思考,却启发出一个方向性的构想。“存在”的建立,意味着认知主体在面对流动不居的感性杂多时,并非仅仅被动地接纳,而是主动地、甚至带有某种强制性,在其中寻觅并构造“不变性”。通过想象力的综合作用,散漫的杂多被收束、统一,并被赋予“实体”这一形式。“实体”,正是在现象流变之中,认知为自己树立的第一块、也是最基础的“不变性”基石——它是“某物”得以持续是其所是的保证。而“因果关联”的建立,恰恰是同一认知机制的延伸与深化。当我们追问“石头为何变热”,并指向“太阳照射”时,我们并非仅仅确认两个事件在时间上的接续,而是在“变化”的现象中,追问那个能够解释变化的、可被把握的不变的规律或原因。从结果回溯原因,实质上是从“变”中寻“常”,是在动态的过程中确立某种稳定的解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因果关系的构建,与“实体”的设立,共享着同一种思维操作:它们都是理性在流转的现象中,为其赋予可被理解的结构,而必然设定“不变性”的基本方式。
至于理性为何必然如此行事——为何非要追问“实体”,为何非要在变化中确立不变——这或许触及了理性的先验边界,目前只能作为更深层的先验问题暂时悬置。然而,这一思考已足以照亮形而上学本体论追问的深层动机。形而上学的种种努力——无论是追寻那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作为万物根基的“真理”,还是归溯于全知全能的、作为第一因的“神”,抑或试图构建那普遍必然的、作为知识大全的“体系”——其内在的、隐秘的驱动力,由此得以显明。它们并非是对某种外在、现成之物的不同“发现”,而是理性那种在变化中建立不变性的根本冲动,在理论反思领域的终极投射与彻底表达。那个永恒、绝对、作为一切解释之终结的“本体”或“本源”,不过是理性试图为一切“变化”寻得的最终“实体”,为一切“为何”所设定的最终“原因”。它代表了认知主体希望通过一个单一的、永恒不变的最高形式,一劳永逸地统摄和理解一切的终极渴望。在这个意义上,形而上学,不过是“实体”建构与“因果”追寻这一先验活动在概念领域的彻底完成形态。
既然“因果关联”的建立本不必然对应客观事实,为何我们竟能构建出物理学定律这般精确、与事实高度契合的知识体系?若科学定律的诞生与事实本身并无必然关联,而是源于认知主体的想象性构造,我们又如何解释其令人惊叹的客观有效性?其原理既不神秘,也不复杂,或许只在于前人未曾系统审视一种“笨办法”——“试错”。经验世界本身并无预设的、稳定的不变性。知识中的不变性,必然源于认知主体自身。认知的本质,是以“不变”为原则,不断用概念框架去“套”经验杂多,这本质上是一种假设性、建构性的活动。古希腊哲人猜测世界的本源是水、是火,正是以某种单一、不变的“本原”去统摄纷繁变化的现象,试图在流变中锚定恒常。尽管绝大多数此类“套用”都难免失败——或被经验证伪,或被逻辑推翻——但其代价往往有限,正如古人曾相信鸡鸣导致日出,虽错,却不碍生活。关键在于,这类猜测成本极低,而潜在认知收益巨大,因而在人类实践中自然涌现为海量的试探性假说。其中,那些恰巧“有效”的部分——即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在相当范围内经受住经验检验与逻辑推敲的假设——便会被筛选、固化,逐渐成为认知系统中的稳定“习惯”与“范式”。这个过程,远非休谟笔下一蹴而就的“心理习惯”那么简单,而是必须历经长期、反复的实践检验与内在调适,方能确立。这也正是所谓“发现”自然规律的真相:与其说我们“发现”了外在定律,不如说我们通过持续不懈的“假设-检验”循环,在认知内部建构并稳定了那些能与经验持久协调的模型。这正是科学建立其严谨性的根本路径。
然而,若因此认为知识构建纯属巧合与偶然,也失之片面。知识的初始萌芽诚然带有随机性,但当一个知识体系发展至一定规模与深度,其内在逻辑便会形成强大的路径约束与范式引力。对世界深层规律的探索,越来越依赖于已有知识体系的积累、自治与演进。牛顿力学的诞生并非偶然的灵光一现,而是欧洲科学传统长期积累下的一次集中突破。若知识全然是偶然的产物,物理学应随时随地、随机地出现,而非必须等到十七世纪,在数学工具、观测数据、理论传统等多重条件成熟之际才得以系统建立。原因在于,唯有当认知体系中稳固的、自治的“不变”范式(如数学公理、基本概念、成功理论)积累到一定程度,我们才能以此为基础,去探求更深层的、更普遍的“不变”。知识的进步因而是一个在时间中逐步演进、自我纠错、范式积累的过程,更近似一种“进化”,而非简单的线性叠加。其进程虽偶有飞跃,亦常有曲折、弯路甚至停滞,但只要理性中那份“在流变中求不变”的根本冲动不曾熄灭,认知就总会在试错中调整方向,绕开歧路,朝着构建更融贯、更稳定解释体系的方向不懈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