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尚不足两年,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2022-05-18 08:59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35年,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的时间尚不足两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收回的情形,政府作出收回涉案宅基地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睢县董店乡雷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董店乡雷屯村561号。
负责人孟祥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传尚,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慧,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刘学玲,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第三人刘贵荣,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审第三人刘学云,女,
裁判要点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的时间尚不足两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收回的情形,政府作出收回涉案宅基地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睢县董店乡雷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董店乡雷屯村561号。
负责人孟祥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传尚,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慧,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刘学玲,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第三人刘贵荣,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审第三人刘学云,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