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信访条例》
2024-12-12 09:02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争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该项规定排除信访的事项。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5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利刃,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宁安市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连旺,局长。再审申请人侯某萍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安市政府)、黑龙江省宁安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宁安市教育局)不履行分配工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黑行终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侯某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宁安市政府、宁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持续状态,且未告知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本案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争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该项规定排除信访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5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利刃,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宁安市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连旺,局长。再审申请人侯某萍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安市政府)、黑龙江省宁安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宁安市教育局)不履行分配工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黑行终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侯某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宁安市政府、宁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持续状态,且未告知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本案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