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在履职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12-14 10:19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亦称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班忠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东。
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城港市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及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亦称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班忠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东。
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城港市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及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