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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虽然由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三方当事人签订,但协议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约定村委会与被拆迁人之间在拆迁过程中的安置补偿事宜,行政机关仅“负责指导协助甲乙双方在拆迁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及安全保障工作”,该项约定没有改变各方当事人之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表明行政机关对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实施了征收。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诉的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振盈,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刚(刘振盈之弟),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
法定代表人李芳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振盈因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9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振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济高章办发(2
裁判要点
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虽然由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三方当事人签订,但协议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约定村委会与被拆迁人之间在拆迁过程中的安置补偿事宜,行政机关仅“负责指导协助甲乙双方在拆迁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及安全保障工作”,该项约定没有改变各方当事人之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表明行政机关对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实施了征收。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诉的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振盈,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刚(刘振盈之弟),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
法定代表人李芳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振盈因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9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振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济高章办发(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