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对审批、扶持、奖励等行政行为信赖而形成的违建,亦有权获得违法强拆后
2025-09-21 09:14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行政协议作为现代社会普遍的柔性行政管理措施,仍缺少立法规制。| 裁判意见 |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对有效的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撤销或者撤回,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信赖利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对于违法变更、撤销或者撤回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案涉项目建设未取得土地、规划等行政许可手续,原审法院并未将其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赔偿。但考虑到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过河务部门审批并颁发有施工许可证;后续实际经营过程中,曾获得多个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及奖励等,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某乙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上述审批、奖励等行政行为具有充分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内建筑所作相应投入建设,以及后续的正常经营,均具有信赖的基础和正当性。
正基于此,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某乙公司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