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西南某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控辩双方在对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即将开始对“违法事实”部分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离开法庭之前,辩护律师们与法官助理和公诉人沟通,希望尽快将次日要举证的“违法事实”部分的举证目录发给大家。
虽然此前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达成协议,控方在正式开庭前也已经将全部证据的举证目录发给了所有辩护律师,但是由于最初的举证目录中仅有证据名称,没有标明证据的日期和证据的出处,且举证时,控方也会临时
改变举证目录的顺序。所以,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并经协调,由法官助理在每次举证的前一天晚上,将第二天公诉人最新的举证目录发到辩护人沟通群里。
所以这天在对“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结束后,大家一边要求公诉人尽快把“违法事实”的举证目录发给辩护律师,一边讨论指控中的的违法行为到底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呢?
当时我还想控方在预案中对这个问题应该已经做好了功课。
第二天,当控方将第一起违法事实举证完毕以后,辩护律师们便开始发表质证意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疑问,要求公诉人明示该起指控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审判长示意公诉人回应这个问题,公诉人便回应说是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又问,违反的是哪条法律?控方迟迟没有回应,审判长解围说,这个问题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会予以说明。辩护人依序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由此看来,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合议庭,在对违法行为的审查过程中,都将面临共同的问题。
说实话,在之前类似案件的举证质证及辩护的过程中,大家似乎很少关注这个问题。控方举证的目的是力图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并没有证明违法事实中的行为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哪一条法律规定。
辩方关注的重点也是该起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成立,该起指控的违法行为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很少关注到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哪一个法律条款。
现在看起来,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不仅是控方要回答的问题,同样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大家虽然经常提到违法行为,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看到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理解来看,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
离开法庭之前,辩护律师们与法官助理和公诉人沟通,希望尽快将次日要举证的“违法事实”部分的举证目录发给大家。
虽然此前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达成协议,控方在正式开庭前也已经将全部证据的举证目录发给了所有辩护律师,但是由于最初的举证目录中仅有证据名称,没有标明证据的日期和证据的出处,且举证时,控方也会临时
改变举证目录的顺序。所以,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并经协调,由法官助理在每次举证的前一天晚上,将第二天公诉人最新的举证目录发到辩护人沟通群里。
所以这天在对“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结束后,大家一边要求公诉人尽快把“违法事实”的举证目录发给辩护律师,一边讨论指控中的的违法行为到底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呢?
当时我还想控方在预案中对这个问题应该已经做好了功课。
第二天,当控方将第一起违法事实举证完毕以后,辩护律师们便开始发表质证意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疑问,要求公诉人明示该起指控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审判长示意公诉人回应这个问题,公诉人便回应说是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又问,违反的是哪条法律?控方迟迟没有回应,审判长解围说,这个问题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会予以说明。辩护人依序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由此看来,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合议庭,在对违法行为的审查过程中,都将面临共同的问题。
说实话,在之前类似案件的举证质证及辩护的过程中,大家似乎很少关注这个问题。控方举证的目的是力图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并没有证明违法事实中的行为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哪一条法律规定。
辩方关注的重点也是该起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成立,该起指控的违法行为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很少关注到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哪一个法律条款。
现在看起来,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不仅是控方要回答的问题,同样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大家虽然经常提到违法行为,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看到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理解来看,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