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我到山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开庭,开庭前我在朋友圈发了一个信息,说准备采用“骑墙式辩护”的方式。这个说法引起了很多律师的关注,大家议论纷纷。庭审完后,我就想对这个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恰好今天有点时间,因为忙完另外一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后我赶到了约定的宾馆,比约定的时间早到了一个小时,在等待谷峰律师和其他律师到来期间,就利用这个空当把自己的思考整理出来。
提到律师的“骑墙式辩护”,没有接触过的律师,不知其为何物。很多公诉人对辩护律师采用这种模式也持反对态度,我记得在湖北的一个法庭上,赵铭律师采用了这种辩护方式,当地的市级检察院的公诉人便向审判长提出:辩护律师的这种辩护是自相矛盾的,请审判长制止这种辩护方式。当然也有不少法官对这种方式迷惑不解,要求辩护律师当庭表明态度,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
即便是了解和接触过这种辩护方式的律师,对这种辩护方式也是褒贬不一。持怀疑者认为采用“骑墙式辩护”会增强法官的内心暗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自己对无罪辩护也不确信,法官就会认为律师实际上做的就是罪轻辩护,这样就增强了法官做有罪判决的信心。
在实际辩护的运用中,有些场景确实让辩护律师很难选择,特别是有多名被告人的情况下,有的被告人坚持明确的无罪辩护,态度坚定明确,而做“骑墙式辩护”的律师尤其是被迫采用“骑墙式辩护”的时候则显得非常尴尬。
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看待“骑墙式辩护”呢?
一、“骑墙式辩护”是指什么?
所谓“骑墙式辩护”,就是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先是发表无罪辩护的观点,然后话锋一转,又发表如果法庭认为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理的意见。这种妥协式的、模糊式的、左右摇摆式的方式就被称为“骑墙式辩护”。
根据我的观察看,大多数采用“骑墙式辩护”方法的目的或者说重点,实际上还是想说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想加强合议庭法官对无罪因素的考虑。
二、为什么会产生“骑墙式辩护”?
“骑墙式辩护”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很多案件中,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又非常担心做无罪辩护法官不会采纳。特别是有些案件本身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具备一些从轻和减轻的条件,比如说当事人是自己投案的,案情也是自己主动交代的,还有检举揭发他
提到律师的“骑墙式辩护”,没有接触过的律师,不知其为何物。很多公诉人对辩护律师采用这种模式也持反对态度,我记得在湖北的一个法庭上,赵铭律师采用了这种辩护方式,当地的市级检察院的公诉人便向审判长提出:辩护律师的这种辩护是自相矛盾的,请审判长制止这种辩护方式。当然也有不少法官对这种方式迷惑不解,要求辩护律师当庭表明态度,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
即便是了解和接触过这种辩护方式的律师,对这种辩护方式也是褒贬不一。持怀疑者认为采用“骑墙式辩护”会增强法官的内心暗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自己对无罪辩护也不确信,法官就会认为律师实际上做的就是罪轻辩护,这样就增强了法官做有罪判决的信心。
在实际辩护的运用中,有些场景确实让辩护律师很难选择,特别是有多名被告人的情况下,有的被告人坚持明确的无罪辩护,态度坚定明确,而做“骑墙式辩护”的律师尤其是被迫采用“骑墙式辩护”的时候则显得非常尴尬。
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看待“骑墙式辩护”呢?
一、“骑墙式辩护”是指什么?
所谓“骑墙式辩护”,就是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先是发表无罪辩护的观点,然后话锋一转,又发表如果法庭认为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理的意见。这种妥协式的、模糊式的、左右摇摆式的方式就被称为“骑墙式辩护”。
根据我的观察看,大多数采用“骑墙式辩护”方法的目的或者说重点,实际上还是想说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想加强合议庭法官对无罪因素的考虑。
二、为什么会产生“骑墙式辩护”?
“骑墙式辩护”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很多案件中,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又非常担心做无罪辩护法官不会采纳。特别是有些案件本身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具备一些从轻和减轻的条件,比如说当事人是自己投案的,案情也是自己主动交代的,还有检举揭发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