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无效的放弃继承

2022-05-20 04:30阅读:
无效的放弃继承

无效的放弃继承

裁判要旨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虽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明显危及第三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号
一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329号
二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825号
案情
赵某1曾向方某借款,后借款到期未还,方某向法院起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赵某1及其妻子唐露共计向方某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生效后,方某申请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至今赵某1夫妇未能履行上述执行案件全部付款义务。另查明,赵锡政、龚碧莲系赵某1的父母亲,先后于2010年8月7日、9月26日死亡。义乌市××街道××村××幢××号54平方米房产中有赵锡政、龚碧莲的份额。2018年9月1日,赵某1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一份,对义乌市×&t
imes;街道××村××幢××号54平方米房屋中属于赵锡政、龚碧莲的份额声明放弃继承。后上述房屋由赵某1的姐姐及本案第三人赵某2继承,现已登记于第三人赵某2名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无效的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结合一、二审当事人陈述及在卷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赵某1在其父母相继去世后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并出租收益,直至其与被上诉人方某签署案涉执行和解协议后腾空交付给被上诉人方某。据此,即使上诉人赵某1与其他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案涉房产没有实际分割,也应认为上诉人赵某1已经以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行为明确表示其对父母遗产份额作出接受继承的明确表示。且,上诉人赵某1在对被上诉人方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抛弃自己共有的房产份额,虽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明显危及方某合法债权的实现,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