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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最新公布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两个成功案例

2026-04-17 08:28阅读:
江西法院最新公布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两个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去年,也就是2025年,据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某个法律界人士说江西省法院特别是九江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2026年3月5日晚戌时,我特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江西省范围内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成功案例。
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公布的一个十级工伤案当中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还发现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最新公布的一个十级工伤案当中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特别是2023年9月18日实施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之规定特别有利于工伤者及其家属。

一、全南县人
民法院一审和赣州中院二审的判例。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2025)赣0729民初857号一审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
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21.69元(5831.67元月×7个月)。该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发放26873元,根据2023年9月18日实施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之规定,差额部分13948.69元(40821.69元-26873元)由某公司向钟某补足。
2026年1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7民终6284号二审民事判决。二审赣州中院维持原判。

二、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例。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赣0491民初1843号一审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等。
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具体而言,原告公司依法应支付被告工伤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464.5元(4,582.5元×7个月-25,6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717.5元(4,582.5元×5个月-19,1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95元(4,582.5元×6个月),合计37,677元。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93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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