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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项存在问题

2024-01-24 09:55阅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混同用工】被多个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进行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存在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作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要对应。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例如: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安排签订其他公司劳动合同,其他公司在外地不是坑劳动者嘛,劳动者 也没有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工作,这样的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应当为劳动关系。 所以该条存在 侵害劳动者,帮助实际工作单位逃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用工,不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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