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
2024-06-21 19:49阅读: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的主体为乡(镇)村。区人民政府是执行上级政府部门的棚改项目任务,上级政府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主体为市区,村民房屋不在市区棚改项目范围内。土地质性未变,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棚改计划是由区县住建局编制报送地市住建局或建委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同意后在网站上公布然后开始实施。按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征地手续,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棚改是由住建局主导的,本市住建局告知“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如需征收房屋的,依法应当由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显然我市住建局根据国家政策对农村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保护方向明确棚改只对国有土地,棚改前提条件由国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责令
交出土地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棚改项目要走征地手续报经省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村民家房屋征收拆迁不存在,地块未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土地性质未变,郊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存在影响了区棚改项目的实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居民委员会不同于村民委员会,“XX村民委员会”改名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后,XX社区居委会是没有管理集体经济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法律没有赋予其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权利,居民委员会不能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出租集体土地。因此,北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同于北林村村民委员会,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XX居民委员会无权收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社区居委会不适用村民组织法,XX社区提议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提议援引村民组织法,其身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棚户区改造需要走征地手续改变土地性质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法行为并未结束,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法的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一般应适用新法,即“
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采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在郊区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使用领域内,“村民自治”只能在法律、政策许可的框架内开展,而不得试图逾越已有的原则底线去“创新突破”。基于此,一旦合法取得无论是收地还是调地都依法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其他村民再有意见也无法撼动“稳定并长期不变”的法定原则。《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申请人合法取得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受物权保护,用益物权人(北陵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北林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不得”、“禁止”都属于禁止性规定,第三人作出提议通知公告收回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无效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三人北林社区仅作出居民代表会议记录,而且该次居民代表会议也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村民代表会议人员组成的规定(妇女村民代表未占三分之一以上,组长非本村户籍的村民),该次代表会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相关手续材料。不能以村民会议形式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宜并不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合法取得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受物权保护,用益物权人(XX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北林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都不包含收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也就表明以村民会议的形式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就表明违法性是存在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权利,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范围和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为“实行城乡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城乡建设任务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集体土地需经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见随附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见随附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
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征收工作人员未能出示涉案宅地地块的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市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公告等征收手续,征收单位经营业务范围是“征收”方面工作,非“搬迁”方面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农户没有配合的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在实施搬迁工作过程中未能出示需要实施搬迁项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即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未能出示行政机关委托材料手续,也就谈不上不配合搬迁,农户回绝对方民事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