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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2025-02-06 21:08阅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而不是保护企业。
2008年广东省率先按照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其次2024年北京 ,2025年上海。有效杜绝,企业大量使用 万恶劳务派遣,一年一换签不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剥削阶级。
2008年6月23日深圳出台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024年4月30日北京出台京高法发〔2024〕534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2)利用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替变换签订劳动合同的;(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问题五”答复,上海市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我们之前分享过很多次,如果我们接到劳动纠纷,不要轻易凭着自己经验下结论,因为劳动法的区域自治色彩太重了,省份不同,城市不同,甚至随着时间变化,前后也会区分,所以一定要做好检索。
关于本文提到的“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有终止权”的问题,之前各地差异很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本条有些地区(比如之前的大连以及上海,现在不是这个观点了)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个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选择权。
不过,目前多数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无选择权。当然劳动者本人还是有选择权的。
此种意见非常有利于劳动者,笔者认为除了保护劳动者权利外,还跟当地想要大力吸引人才的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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