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视同销售,是用法律拟制的手法,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事实视为销售处理。法律拟制,是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区分了不得抵扣与视同销售后,纯粹的视同销售包括:异地调拨、无偿赠送、以物抵债、投资和分配剩余财产、代购代销这几种类型。
一、异地调拨
所谓异地调拨,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是销售行为,不应该征税,只是因为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就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可见,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与之相配套的,就是总分支机构间调拨货物,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总分机构间调拨物资,本不是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销售,只需要做移库处理即可。鉴于异地调拨将导致税收由移出地转移到移入地缴纳,出于地方政府争夺税源的考虑,才将异地调拨拟制为销售。
但将异地调拨拟制为销售,结果会让纳税人提前缴税,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交易费用,不利于建立国内大市场。有鉴于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将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放宽至同一省内的,也可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本属赘语,赠送即附带有无偿之意。税法所称赠送,包
在区分了不得抵扣与视同销售后,纯粹的视同销售包括:异地调拨、无偿赠送、以物抵债、投资和分配剩余财产、代购代销这几种类型。
一、异地调拨
所谓异地调拨,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是销售行为,不应该征税,只是因为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就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可见,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与之相配套的,就是总分支机构间调拨货物,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总分机构间调拨物资,本不是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销售,只需要做移库处理即可。鉴于异地调拨将导致税收由移出地转移到移入地缴纳,出于地方政府争夺税源的考虑,才将异地调拨拟制为销售。
但将异地调拨拟制为销售,结果会让纳税人提前缴税,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交易费用,不利于建立国内大市场。有鉴于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将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放宽至同一省内的,也可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本属赘语,赠送即附带有无偿之意。税法所称赠送,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