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节目我们开启一个新的专题—税收征管法。要讲税收征管法,就得从税收法律关系说起。
一、意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由于存在彼此相对立或相关联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基于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范,产生法律上的联系。法律规范如为税法时,其法律关系即属于税收法律关系。
最早在法学理论中运用法律关系的是民法。民法由于有着极为强烈的权利品格,权利与权利的相互碰撞,就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其实税法也有着相似的品质。在税收实践中,每时每刻在税企之间都发生着激烈的利益博弈,其关系烈如骄阳,冰如寒冬。
正如前文所述,民商法与税法有着紧密联系,税法借用了民商法中的众多概念,比如:买卖、建筑施工、借款、委托等有名合同以及公司、投资、撤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商事行为,因此税法可类推适用民商法上的规定。同时,民商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适用于税法。
二、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由程序与实体两部分构成。程序部分包括:税收征管关系、税收处罚关系与税收诉讼关系;实体部分是指税收债务关系。
1.税收债务关系
税收债务关系主要是指各种税收给付义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在税法上的关系。它包括为实现税收债权所成立的一切给付请求权:国家拥有的税收债权和责任请求权,纳税人享有的退税请求权和多交税款返还请求权等。
2.程序义务关系
(1)程序征管关系
它是指为实现税收请求权的目的,所成立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此类程序法上的义务,包括作为、忍受以及不作为义务。该等义务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分。例如:税收登记义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的设置义务,税收申报义务、接受调查或忍受搜查的义务,代为征收及缴纳税款的代征义务及扣缴义务等。
(2)税收处罚关系
它指依税法处罚规定形成的法律关系。税法中的罚款和滞纳金具有处罚的性质,但常与纳税人的税收债务义务一道履行,亦可将之纳入税收债务关系。
(3)税收诉讼关系
一、意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由于存在彼此相对立或相关联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基于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范,产生法律上的联系。法律规范如为税法时,其法律关系即属于税收法律关系。
最早在法学理论中运用法律关系的是民法。民法由于有着极为强烈的权利品格,权利与权利的相互碰撞,就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其实税法也有着相似的品质。在税收实践中,每时每刻在税企之间都发生着激烈的利益博弈,其关系烈如骄阳,冰如寒冬。
正如前文所述,民商法与税法有着紧密联系,税法借用了民商法中的众多概念,比如:买卖、建筑施工、借款、委托等有名合同以及公司、投资、撤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商事行为,因此税法可类推适用民商法上的规定。同时,民商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适用于税法。
二、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由程序与实体两部分构成。程序部分包括:税收征管关系、税收处罚关系与税收诉讼关系;实体部分是指税收债务关系。
1.税收债务关系
税收债务关系主要是指各种税收给付义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在税法上的关系。它包括为实现税收债权所成立的一切给付请求权:国家拥有的税收债权和责任请求权,纳税人享有的退税请求权和多交税款返还请求权等。
2.程序义务关系
(1)程序征管关系
它是指为实现税收请求权的目的,所成立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此类程序法上的义务,包括作为、忍受以及不作为义务。该等义务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分。例如:税收登记义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的设置义务,税收申报义务、接受调查或忍受搜查的义务,代为征收及缴纳税款的代征义务及扣缴义务等。
(2)税收处罚关系
它指依税法处罚规定形成的法律关系。税法中的罚款和滞纳金具有处罚的性质,但常与纳税人的税收债务义务一道履行,亦可将之纳入税收债务关系。
(3)税收诉讼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