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有心公司)
第一组证据
1、 被告在好物平台的宣传图片三张(型号为311和411的221V产品的对比图、411的221V产品的各数据、及功率为1511W的尺寸数据)、订单信息、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在发货前确认订单的通话录音
证明:原告所购买的产品为381V/3111W,而非网页图片221V/1511W所对应的产品。
2121年8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在发货前确认就原告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确认,即:涉案产品为电压381V,而非网店页面所显示的221V;存在烤漆的部分,而非全部不锈刚材质;功率为三千瓦,且多次告知:先验货,再签收,并表明了运输途中可能存在磕碰的情况,也承诺了可退、换货等情况。
因双方所确认的涉案产品并非同网店页面同款产品,当然外形尺寸、部分材质等并非完全相同,对此销售过程中,被告并无欺诈的故意,恰能证明如实告知、诚信经营的事实。
2、 “钱精”商标注册证、陈钱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委托书、营业执照、关于机械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在生产车间就涉案机器“钱精”品牌标识张贴位置及易脱落的视频说明、格力空调显示有俊越标识
证明:被告与陈钱系紧密合作关系,陈钱为“钱精”
第一组证据
1、 被告在好物平台的宣传图片三张(型号为311和411的221V产品的对比图、411的221V产品的各数据、及功率为1511W的尺寸数据)、订单信息、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在发货前确认订单的通话录音
证明:原告所购买的产品为381V/3111W,而非网页图片221V/1511W所对应的产品。
2121年8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在发货前确认就原告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确认,即:涉案产品为电压381V,而非网店页面所显示的221V;存在烤漆的部分,而非全部不锈刚材质;功率为三千瓦,且多次告知:先验货,再签收,并表明了运输途中可能存在磕碰的情况,也承诺了可退、换货等情况。
因双方所确认的涉案产品并非同网店页面同款产品,当然外形尺寸、部分材质等并非完全相同,对此销售过程中,被告并无欺诈的故意,恰能证明如实告知、诚信经营的事实。
2、 “钱精”商标注册证、陈钱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委托书、营业执照、关于机械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在生产车间就涉案机器“钱精”品牌标识张贴位置及易脱落的视频说明、格力空调显示有俊越标识
证明:被告与陈钱系紧密合作关系,陈钱为“钱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