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王州市二王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6T。
法定代表人:李王。
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贵院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案涉施工面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实际施工面积为 3003.17 ,劳务费总金额为 1,291,192.1 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施工面积为2179.95 平方米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均为上诉人施工,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案涉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施工图纸显示,案涉工程总施工面积为 2521.69 以及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条第 2 款约定,主楼筏板基础及屋面合在一起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增加一层,而根据施工图纸显示二层建筑面积为 178.78 平方米,因此总施工面积应为 3003.17 。但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来认定上诉人施工面积,无视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罚款 51,000 元,超出了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被上诉人可爱公司主张的罚款 18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承担 30%的责任,即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有权从劳务费中扣除 51,000 元,并无法事实和律依据。该罚款为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因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未提供充分覆盖材料导致,是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被上诉人可爱公司作出,与上诉人无关;且该行政罚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罚款与上诉人存在关联,且合同中也并未约定罚款可抵扣劳务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直接划分责任关系,将罚款抵减应支付给上诉人的劳务费,超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判决从应付上诉人劳务费中扣除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照已完工程量的 90%支付劳务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权按照已完工程获取全部劳务费。合同第三条第 5 款约定
答辩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王州市二王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6T。
法定代表人:李王。
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可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郑州市胩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贵院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案涉施工面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实际施工面积为 3003.17 ,劳务费总金额为 1,291,192.1 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施工面积为2179.95 平方米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均为上诉人施工,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案涉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施工图纸显示,案涉工程总施工面积为 2521.69 以及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条第 2 款约定,主楼筏板基础及屋面合在一起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增加一层,而根据施工图纸显示二层建筑面积为 178.78 平方米,因此总施工面积应为 3003.17 。但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来认定上诉人施工面积,无视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罚款 51,000 元,超出了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被上诉人可爱公司主张的罚款 18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承担 30%的责任,即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有权从劳务费中扣除 51,000 元,并无法事实和律依据。该罚款为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因被上诉人可爱公司未提供充分覆盖材料导致,是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被上诉人可爱公司作出,与上诉人无关;且该行政罚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罚款与上诉人存在关联,且合同中也并未约定罚款可抵扣劳务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直接划分责任关系,将罚款抵减应支付给上诉人的劳务费,超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判决从应付上诉人劳务费中扣除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照已完工程量的 90%支付劳务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有权按照已完工程获取全部劳务费。合同第三条第 5 款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