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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两法院同时起诉,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6-03-24 20:01阅读: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张三,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6,住址:河南省新县千斤乡骊店村王库组,联系电话:101
被申请人(原告)河南三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34397,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53号,联系电话:1014(代)、18057(代)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河南三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对申请人的起诉;
2、若驳回起诉不被支持,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系三一公司就同一纠纷的重复起诉,完全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结合本案证据,三一公司本次向贵院(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构成典型重复起诉:
对比贵院《民事起诉状》与新县法院《民事起诉状》,仅落款时间不一,其他内容均一致。
1.当事人完全相同:本次起诉的原告为三一公司、被告为申请人,与三一公司此前向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县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
2.诉讼标的完全相同:两次起诉均基于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的《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核心指向“郑州绿都花园城堡29号楼墙面粉刷施工不合格”引发的维修损失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与事实基础完全重合
3.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本次起诉主张“维修费、赔付业主费用等损失共计580119.22元及利
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算)”,与新县法院案件中三一公司的诉请金额、利息起算时间完全一致。
4.更关键的是,新县法院已就该纠纷完整处理终结:新县法院于2025年4月8日对三一公司的起诉立案(案号:(2025)豫15民初88号),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同时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一公司撤诉。
三一公司在纠纷已由新县法院审理终结后,再次向贵院起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二、新县法院已基于“立案在先+应诉管辖+管辖恒定”确定管辖权,其管辖权不受三一公司撤诉影响。
1.新县法院立案审理在先,且已作出生效裁判。
三一公司虽于2025年8月9日先向贵院起诉,但随即于2025年4月8日向新县法院起诉,新县法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已适用普通程序完成庭审、质证、裁判全流程,不仅就三一公司的本诉作出撤诉裁定,还就申请人的反诉作出生效判决根据“先立案法院优先审理”的司法原则,新县法院对本案纠纷的管辖权已因“立案+审理+生效裁判”完全固定。
2.申请人在新县法院案件中应诉并反诉,构成“应诉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新县法院案件中,申请人不仅按时应诉,还针对三一公司的本诉提出反诉,主张拖欠劳务款194434.03元及利息,全程参与庭审质证与辩论,已明确构成“应诉管辖”,新县法院的管辖权依法不可推翻。
3.“管辖恒定原则”排除管辖权变更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新县法院立案后,即便三一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影响其已确定的管辖权,三一公司无权通过“撤诉后另诉”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
综上,三一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贵院无管辖权,新县法院才是本案法定管辖法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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