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张三,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6,住址:河南省新县千斤乡骊店村王库组,联系电话:101
被申请人(原告)河南三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34397,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53号,联系电话:1014(代)、18057(代)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河南三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对申请人的起诉;
2、若驳回起诉不被支持,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系三一公司就同一纠纷的重复起诉,完全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结合本案证据,三一公司本次向贵院(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构成典型重复起诉:
对比贵院《民事起诉状》与新县法院《民事起诉状》,仅落款时间不一,其他内容均一致。
1.当事人完全相同:本次起诉的原告为三一公司、被告为申请人,与三一公司此前向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县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
2.诉讼标的完全相同:两次起诉均基于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的《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核心指向“郑州绿都花园城堡29号楼墙面粉刷施工不合格”引发的维修损失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与事实基础完全重合;
3.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本次起诉主张“维修费、赔付业主费用等损失共计580119.22元及利
申请人(被告)张三,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6,住址:河南省新县千斤乡骊店村王库组,联系电话:101
被申请人(原告)河南三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34397,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53号,联系电话:1014(代)、18057(代)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河南三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对申请人的起诉;
2、若驳回起诉不被支持,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系三一公司就同一纠纷的重复起诉,完全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结合本案证据,三一公司本次向贵院(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构成典型重复起诉:
对比贵院《民事起诉状》与新县法院《民事起诉状》,仅落款时间不一,其他内容均一致。
1.当事人完全相同:本次起诉的原告为三一公司、被告为申请人,与三一公司此前向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县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
2.诉讼标的完全相同:两次起诉均基于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的《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核心指向“郑州绿都花园城堡29号楼墙面粉刷施工不合格”引发的维修损失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与事实基础完全重合;
3.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本次起诉主张“维修费、赔付业主费用等损失共计580119.22元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