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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体服务过程中受伤,诉美容店承担责任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2026-04-15 20:24阅读: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云,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号院3号楼1单元2602号,身份证号码:410062912206,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1.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每美美容美体店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按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法按压、仪器使用等操作)与申请人刘云所患的“腰4/5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等腰椎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对该按摩服务在申请人腰椎损伤中的原因力大小(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云诉郑州市金水区每美美容美体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由贵院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服务行为与申请人身体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以证明损害与服务行为相关:1。医院诊断证明:2024年6月3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磁共振报告(MRI)明确显示申请人患有“腰4/5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等急性损伤。2.病史记录:该院门诊病历及后续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康复科的门诊病历均明确记载,主诉为“有腰部按摩史”或“产后康复机构手法治疗后感腰部疼痛”,清晰指出了损伤缘由。3.监控视频:服务结束离开被申请人经营场所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已手扶腰部、行动困难,直观证明损害在服务过程中即刻发生。4.与服务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服务次日申请人即投诉理疗师“按了侧腰,很用力,很重”,“疼的受不了”。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成了申请人的初步举证责任,足以让人合理怀疑被申请人的不当服务是导致损伤的直接原因。然而,由于该问题涉及专业的医学领域,超出常人判断范围,必须通过司法鉴定这一科学手段才能最终确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为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云
二〇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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