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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对案涉财产有相应权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

2026-04-20 22:06阅读:
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刘二,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刘寨镇济沟村 11 号附2号,身份证号4101120612,联系电话 1503867。
被申请人(原告):李三,女,汉族,1968 年 2 月 17 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刘寨镇济沟村 11 号附1 号,身份证号 41012107045,电话 1320811(代理人)
被申请人(被告):马天,女,汉族,1934 年 2 月 24 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刘寨镇济沟村 11 号附1号,身份证号 41011203,电话 15136917。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准许刘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2025)豫011民初18号案件的申请;
2、请求确认被告马天与郑州市惠济区刘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的《刘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LHD-10-21)中剩余安置房面积120平方米及相应过渡费财产权益等归申请人刘二所有;
3、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申请人应得安置房份额及相应财产权益的具体分配问题;
4、本案诉讼费用由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一共有三个儿子,申请人系被告马天的二儿子,与原告李三的丈夫刘三(马天三儿子)为兄弟关系。涉案宅基地上原有房屋为被告三个儿子共同出资将原有老屋拆除并重建了新房,该行为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使得新建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2013年10月28日,被告马天主持三个儿子就老宅基地先前翻盖后的权益分配进行协商沟通,三个儿子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明确:“老宅基地700平方产权,分4份,其中,母亲110平方,刘思140平方,刘大、刘二、刘三各分150平方,过渡费按每人平方所得……”。
《协议》签订后,在村委会领导的调解见证下,申请人三兄弟及被告重新对《协议》所设及的各自分配房屋的面积进行了调整,被告110平方,申请人120平方,被告大儿子(申请人大哥120平方),剩余的350平方归被告三儿子。案涉的宅基地所对应的拆迁安置事宜,如安置费、过渡费等分配均
按该协议履行,且刘大(申请人大哥)也已获得了相应的安置房、过渡费及拆迁安置房屋(南院3号楼1单元13层1304号房产,由其女儿刘美占用),但申请人刘二仅获得了已经分发的相应的安置房过渡费,但安置房屋因客观原因未实际安置,故暂未实际获得该安置房屋权益,至今未实际取得该份额对应的房产。
原告李三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对案涉拆迁安置房产及剩余安置面积的确认,而这些安置权益中包含申请人依法应得的 120 平方米安置房份额及相应的过渡费等财产权益,申请人对本案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若本案在申请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判决,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再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应得的拆迁安置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协助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一次性彻底解决家庭纠纷,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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