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证据一:《协议》
证明目的:
1. 证明案涉全部700平方米拆迁权益在家庭内部被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已进行初始分割。
2. 证明各方曾明确约定,申请人(被告马天二儿子)在原方案中对1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享有独立的、确定的财产权利。这份协议是后续所有变更和履行行为的基础。
证据二:被告马天手写记录
证明目的:
1. 证明《协议》签订后,因三儿子刘三提出异议,在村领导的见证和调解下,家庭内部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再次协商和变更,这是一个动态、持续的家庭合意过程。
2. 证明经过变更后,申请人(被告马天二儿子)与大儿子所享有的安置面积由150平方米变更为120平方米。该变更是家庭内部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被各方(包括被告马天)所认可和记录。
3. 该记录由被告本人手写,是其对家庭财产分割事实的自认,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它进一步固化了申请人享有120平方米安置面积这一事实。
证据三:赠与合同、缴费账单、户口簿(大儿子已实现相应权益)
证明目的:
1. 证明家庭内部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包括变更后的方案)已经被部分实际履行。
2. 证明被告马天及其家庭已经按照协议,将大儿子应得的120平方米安置房权益,通过过户给大儿子女儿的方式予以实现。
3. 再次证明家庭内部关于“大儿子和被告马天二儿子各享有120平方米”的约定是真实、有效且已被执行的,为申请人主张其同等权利(获得120平方米安置房)提供了履行先例和惯例。
证据四:拆迁补偿款分割的银行流水记录,被告就该款项分配天的手写记录
证明目的:
1. 证明本案所涉的拆迁补偿款项(总计1061306元)同样被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家庭成员(包括被告及三个儿子)之间进行了实际分割。
2. 证明家庭内部关于拆迁权益的分配是全面且一贯的,不仅包括安置房面积,也包括货币补偿。这种全面的分割模式,强化了“拆迁权益为家庭共有并已分割”这一核心事实。
3. 银行流水是客观的金融凭证,能够清晰地反映资金流向,印证了家庭内部存在分割财产的事实和行为,与书
证据一:《协议》
证明目的:
1. 证明案涉全部700平方米拆迁权益在家庭内部被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已进行初始分割。
2. 证明各方曾明确约定,申请人(被告马天二儿子)在原方案中对1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享有独立的、确定的财产权利。这份协议是后续所有变更和履行行为的基础。
证据二:被告马天手写记录
证明目的:
1. 证明《协议》签订后,因三儿子刘三提出异议,在村领导的见证和调解下,家庭内部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再次协商和变更,这是一个动态、持续的家庭合意过程。
2. 证明经过变更后,申请人(被告马天二儿子)与大儿子所享有的安置面积由150平方米变更为120平方米。该变更是家庭内部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被各方(包括被告马天)所认可和记录。
3. 该记录由被告本人手写,是其对家庭财产分割事实的自认,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它进一步固化了申请人享有120平方米安置面积这一事实。
证据三:赠与合同、缴费账单、户口簿(大儿子已实现相应权益)
证明目的:
1. 证明家庭内部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包括变更后的方案)已经被部分实际履行。
2. 证明被告马天及其家庭已经按照协议,将大儿子应得的120平方米安置房权益,通过过户给大儿子女儿的方式予以实现。
3. 再次证明家庭内部关于“大儿子和被告马天二儿子各享有120平方米”的约定是真实、有效且已被执行的,为申请人主张其同等权利(获得120平方米安置房)提供了履行先例和惯例。
证据四:拆迁补偿款分割的银行流水记录,被告就该款项分配天的手写记录
证明目的:
1. 证明本案所涉的拆迁补偿款项(总计1061306元)同样被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家庭成员(包括被告及三个儿子)之间进行了实际分割。
2. 证明家庭内部关于拆迁权益的分配是全面且一贯的,不仅包括安置房面积,也包括货币补偿。这种全面的分割模式,强化了“拆迁权益为家庭共有并已分割”这一核心事实。
3. 银行流水是客观的金融凭证,能够清晰地反映资金流向,印证了家庭内部存在分割财产的事实和行为,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