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经适房)是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采用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方法,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而因为经适房所适用的政策灵活多样,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经适房的政策了解不清,导致居民家庭之间产生矛盾与争议。今天我们就从经适房的产权人去世后经适房如何继承的角度来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经适房的性质,经适房是由购房人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房屋,在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简单来讲就是取得产证后5年时,可以将经适房出售变现或购为商品房。
而经适房的购房主体方面又分为购房人与同住人,购房人与同住人统称为原始申请人,大家一定要记住原始申请人的身份对于经适房的继承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如果继承人是经适房的原始申请人,那么可以直接判决继承份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所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颜某和原告,现颜某已经去世,原告为颜某女儿,故系争房屋中属于颜某的产权份额应当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原告为系争房屋购置时的共同申请人,故颜士义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直接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的70%产权归原告所有。
如果继承人并非经适房的原始申请人,那么可能会出现下列几种判决结果: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经适房的性质,经适房是由购房人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房屋,在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简单来讲就是取得产证后5年时,可以将经适房出售变现或购为商品房。
而经适房的购房主体方面又分为购房人与同住人,购房人与同住人统称为原始申请人,大家一定要记住原始申请人的身份对于经适房的继承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如果继承人是经适房的原始申请人,那么可以直接判决继承份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所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颜某和原告,现颜某已经去世,原告为颜某女儿,故系争房屋中属于颜某的产权份额应当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原告为系争房屋购置时的共同申请人,故颜士义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直接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的70%产权归原告所有。
如果继承人并非经适房的原始申请人,那么可能会出现下列几种判决结果: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