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可以行政起诉
2022-03-26 17:11阅读:
一、原告的诉讼主张“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核定行为;3、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为原告重新核定工龄计算退休养老金,并补发应发养老金与已发养老金之间的差额;4、请求法院对被告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类主张主要围绕“视同缴费工龄”有无错误、是否需重新计算,也即本案的重点的争议焦点。
二、被告并未告知“视同缴费工龄”相关的行政行为内容。
1、贵院认为原告收到《退休养老证》本即证明原告已知悉“视同缴费工龄”,代理人通过《退休养老证》查证事实,该证仅有“参加工作时间参保缴费时间1987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8年5月
1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31年9月”,对于“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所涉及的“年月日”均为空白,而依原告原有的知识与能力无法识别、知晓“视同缴费工龄”相关内容。故原告并不能从《退休养老证》本中直接可以看出“视同缴费年限”相关内容,法院不能用行政推定的方法作出不利于原告的事实认定,即错误认定原告知晓“视同缴费年限”,原告认为该《退休养老证》仅能体现原告实际缴费年限,且原告也实际通过所在单位以及本人自行缴纳31年9月的保险。
2、同上理,在《A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条件审批表》中也未填写“视同缴费年限”,故也不能推定认为原告知晓“视同缴费年限”内容。
3、对于《A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核定表》,虽有具体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1年5月”内容,但却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更没有收到该表格,故原告也不知其内容。
由此可以分析,原告自起诉后才通过至被告处取得档案材料,后从《A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核定表》得知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对于诉讼相对方即原告处于绝对弱势状态情形下,被告、法院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以及强势推定方法认定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明知“视同缴费年限”内容。
三、法律规定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具体、清楚、明确的,要具有唯一性、确定性,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该具体“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行政内容。本案被告作为行政行为时对于原告签字确认的《A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条件审批表》“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所涉及的“年月日”为空白,原告根本无法从中得到清楚、明确的、唯一的、确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认定为原告不知具体“视同缴费年限”内容。
三、依《行政诉讼法》条46条以及《行政法司法解释》第65条被告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内容的,在五年内起诉应当视为不过诉讼时效。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发放的《退休养老证》是否已明确告知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工龄,是否归属于原告已明知“视同缴费年限”,对此识别应从普通民众的基本识别中加以区分,代理人认为普通民众不能从《退休养老证》中区分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很显然仅凭贵院简单地庭中审查以及被告的质证不能认定原告明知“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内容,在诉讼能力悬殊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作出不利行政单位的事实判断,即《A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条件审批表》不能由空白处得出具体、清楚、明确的、唯一确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在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起五年内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原告的主张围绕“视同缴费工龄”的是否需重新计算,而被告所涉材料并没有书面告知“视同缴费年龄”相关内容,而是空白,故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继续对本案实体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