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依法接受再审申请人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乙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2008年离婚缺席判决对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错误,客观上剥夺了甲的财产权利、生存权,该错误应在本案中予以纠正
2008年乙诉甲离婚一案,法院以甲下落不明作出缺席判决,将案涉七架梁瓦房三间、厢房二间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判归乙所有,仅以甲应得份额折抵小孩抚育费。但客观事实是,甲并非无故下落不明,而是因当时乙索要 10 万元高额离婚补偿,甲无力支付才外出务工,且彼时通讯条件落后,乙并未履行合理的通知义务,导致甲未能参与离婚诉讼的庭审、举证与辩论,丧失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合法权利。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平等分割原则,仅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酌情少分或不分。本案中,乙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甲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法院却在缺席判决中直接剥夺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仅以财产折抵抚育费,该处理方式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抚育费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甲需承担抚育费,法院亦可判决其另行支付,而非直接以全部财产份额折抵,该判决实质上造成了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 “零份额” 的不公平结果。
虽因时间久远,2008年离婚判决已无法直接改判,但该判决在财产分割上的客观错误是既定事实,贵院作为平衡利益、维护公平的司法机关,理应在本案中对该错误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予以调整,通过拆迁款的合理分割弥补甲被侵害的财产权利。
二、案涉房屋在 2008年离婚时存在明显的财产遗漏,2007 年9月5日《江都县村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2008年4月16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可充分证明案涉房屋为 “三间五厢”,离婚判决仅分割两间厢房,剩余三间厢房未作处理
2008年 4 月 16 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已明确案涉房屋为 “三间五厢”、建筑面积188.26平方米,该具结书由原**村民委员会出具,复制于***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虽无具结人签字,但有村委会盖章及乙的盖章确认,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在 2008年离婚判决前的客观状况为三间五厢,并非离婚判决中认定的 “三间二厢”。
***事务所依法接受再审申请人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乙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2008年离婚缺席判决对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错误,客观上剥夺了甲的财产权利、生存权,该错误应在本案中予以纠正
2008年乙诉甲离婚一案,法院以甲下落不明作出缺席判决,将案涉七架梁瓦房三间、厢房二间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判归乙所有,仅以甲应得份额折抵小孩抚育费。但客观事实是,甲并非无故下落不明,而是因当时乙索要 10 万元高额离婚补偿,甲无力支付才外出务工,且彼时通讯条件落后,乙并未履行合理的通知义务,导致甲未能参与离婚诉讼的庭审、举证与辩论,丧失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合法权利。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平等分割原则,仅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酌情少分或不分。本案中,乙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甲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法院却在缺席判决中直接剥夺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仅以财产折抵抚育费,该处理方式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抚育费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甲需承担抚育费,法院亦可判决其另行支付,而非直接以全部财产份额折抵,该判决实质上造成了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 “零份额” 的不公平结果。
虽因时间久远,2008年离婚判决已无法直接改判,但该判决在财产分割上的客观错误是既定事实,贵院作为平衡利益、维护公平的司法机关,理应在本案中对该错误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予以调整,通过拆迁款的合理分割弥补甲被侵害的财产权利。
二、案涉房屋在 2008年离婚时存在明显的财产遗漏,2007 年9月5日《江都县村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2008年4月16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可充分证明案涉房屋为 “三间五厢”,离婚判决仅分割两间厢房,剩余三间厢房未作处理
2008年 4 月 16 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已明确案涉房屋为 “三间五厢”、建筑面积188.26平方米,该具结书由原**村民委员会出具,复制于***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虽无具结人签字,但有村委会盖章及乙的盖章确认,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在 2008年离婚判决前的客观状况为三间五厢,并非离婚判决中认定的 “三间二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