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证人开展庭前培训似乎已逐渐成为代理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有鉴于仲裁员可能来自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即便案件所适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商事仲裁规则,也不可避免的会对代理律师的庭前培训工作带来潜在影响。因此,建议律师在代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时,不仅需要考虑机构的仲裁规则,还应当对仲裁员的国籍和身份予以考察,避免引起仲裁员的反感和不适。
一、各国证人庭前培训的要求
(一)英国
英国法律对英国律师参与证人庭前培训有着很高的职业道德及限制性要求。通常而言,英国律师只能根据证人对事实的描述协助其客观的准备证人证言,而不能过多干预证人的言论,哪怕是其说话的方式和风格。因此,英国律师的前期工作大都围绕协助证人进行事实回忆所展开。实践中,英国律师还可以对证人的出庭技巧加以辅导,包括按照庭审流程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诉讼,但其仅限于是对程序的了解,而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包括不得对证人即将面对的交叉盘问进行模拟。
(二)美国
根据《The Restatement(Third)of 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2000)之Section 116 Comment B的规定,可见美国律师可以对证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若干庭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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