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一份完备的商事合同时,不仅要对发生争议后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所选择,在决定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下,一般还会对仲裁规则和语言等内容进行约定。虽然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都遍布全球,但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仍被予以大量使用。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了英语作为国际仲裁的语言,这就意味着从申请人启动仲裁程序开始到最终仲裁裁决的作出,都需要使用英语开展各类工作,包括文书制作、邮件沟通、开庭审理等。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语言选择也是订立合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选择一门合适的语言能在发生争端后,为当事人节省大量财力,甚至还能对案件的走向起到关键性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翻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践应用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技巧,懂得在什么文件上进行翻译以及选择何种类型的翻译人员对法律文书或证人的陈述进行翻译,这些问题都值得细细揣摩和分析。
一、翻译的对象选择
(一)证人
实践中,对于没有任何语言能力或远未达到流利程度的证人,则建议该证人使用其母语进行陈述,当事人对于证人的陈述内容需要进一步委任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以确保仲裁庭及双方律师能够准确了解其所陈述的主要内容,便于各方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此外,针对涉及一定专业性内容的仲裁案件,也建议委任翻译人员参与整个庭审活动。例如在Force India Formula One Team v. 1 Malaysia Racing Team Sdn Bhd and Ors(2012) EWHC 616n(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