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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比较研究之一——“仲裁的提出”

2023-08-23 15:58阅读:
十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比较研究之一——“仲裁的提出”
相较于诉讼,仲裁拥有更高的、灵活性以及保密性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国际仲裁被大多数商事主体普遍认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比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外国仲裁裁决更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国际民商事争议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法律规则的适用,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法律制度也各有特点,而仲裁又具有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的显著特征,即仲裁当事人可自由选仲裁机构及相关规则。因此,如在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过程时,就能选择做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是代理律师维护
当事人利益重要法宝
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十家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通过对其仲裁规则的比较和分析来为读者展现国际仲裁活动中各环节的重点和难点,包括:
1、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国际仲裁规则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2016年8月1日生效);
3、德国仲裁院(DIS)仲裁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4、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MIAC)仲裁规则(自2018年7月27日起生效)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6、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生效)
7、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8、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规则(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10米兰仲裁院(CAM)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读者阅读之便,我们仅以“仲裁机构地点”加“规则”的方式代指上述规则,以地点代指上述机构,如“香港”代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规则”指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
本文将首先从“仲裁的提出”出发,对上述仲裁机构的各类规则进行比较。从国际仲裁惯常方式来看,“仲裁的提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仲裁机构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启动仲裁二是申请人先向仲裁机构发出仲裁申请,再由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

一、由申请人直接通知仲裁机构和被申请人的包括“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
根据《香港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提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其他当事人(即“被申请人”)传送仲裁通知”;
根据《新加坡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拟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方当事人应当向仲裁院秘书递交仲裁通知书,第4款规定,申请人在向仲裁院秘书递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副本一份”;
根据《毛里求斯规则》第3条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和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MIAC发出仲裁通知
这一制度能够使被申请人在第一时间知道对方发起国际仲裁行动。实践中,申请人还可以据此用以震慑对方,敦促被申请人履行相应义务或配合解决争议,而基于仲裁的受理又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香港规则要求已经缴纳受理费,新加坡规则规定仲裁通知书要完整满足相关内容规定才视为仲裁开始,因此这其实给双方预留出了一定的缓冲空间,便于争议的解决。

二、申请人首先向仲裁机构发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的,主要有“韩国”、“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德国”、“国际商会”:
根据《韩国规则》第8条第1款的规定:“依本规则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秘书处应将申请书的受理情况及受理日期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根据《斯德哥尔摩规则》第9条第1款的规定:“秘书处应向被申请人发送一份仲裁申请的副本及任何附件”;
根据《维也纳规则》第7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程序应通过提交申请书启动。仲裁程序应从VIAC秘书处或奥地利区域经济商会收到硬拷贝或电子形式的申请书之日起开始(第12条第1款);自此程序开始进行。秘书处将收到申请书的情况通知其他当事方”;
根据《德国规则5条规定希望依本规则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德国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德国仲裁院将申请转达给被申请人。如果未满足第5.3条或第5.4条的要求,德国仲裁院可不进行传递”;
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的规定:一方希望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应将其仲裁申请('申请')提交至内部规则中指定的任一秘书处办事处。秘书处应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以及收到申请的日期”。
由于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往往会在申请人缴纳了仲裁机构受理费用的情况下再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通知被申请人。换句话来说,上述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的行为意味着申请人已经明确会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此时,最好的应对方式是及时选择专业的法律团队,根据相应的仲裁规则积极准备证据资料进行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米兰规则》同时兼用了以上两种方式,根据其10条规定申请人应向秘书处提出仲裁请求。对于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秘书处应在提交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请求。申请人可以将仲裁请求直接发送给被申请人,前提是该请求也已提交给秘书处”可见,申请人在选择《米兰规则》时完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来提起国际仲裁。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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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由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国际商事仲裁团队主办,团队具有境外商事仲裁代理经验,熟悉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技巧,旨在传播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实务、资讯及研究,进而搭建业内合作和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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