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国际商事仲裁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不仅有权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一般还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及资格、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等,因此受到了各国商事主体的广泛青睐。此外,选择公平公正、尽职胜任的仲裁员对于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和争议解决也至关重要。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甚至是仲裁员的资格产生了质疑,则其也申请该仲裁员回避,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依据,则仲裁机构会同意对仲裁员进行更换,以确保将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效力。纵观各仲裁机构的规则不难发现,关于仲裁员回避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以及“回避申请发送的对象”这两个方面。
一、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
(一)自“知悉回避事由之日”起算
根据《米兰规则》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可在知悉回避理由之日起10日内,基于可能导致对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的任何情况,对仲裁员提出合理的质疑”。
根据《德国规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回避申请应在提出回避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最早了解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后的 14 天内向德国仲裁院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