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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意见”的采纳准则之四-诉讼费用

2023-10-28 20:02阅读:
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意见”的采纳准则之四-诉讼费用
在国际仲裁的实践中,专家证人被滥用的现象比比皆是,基于英美法的对抗制庭审,专家证人的作用被逐步放大,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委任业界大咖作为专家证人来谋得诉讼中的有利地位,甚至出现了专家费用超出诉讼争议标的的情形。因此,考虑到诉讼费用和争议标的之间的平衡,在适用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的大背景下,CPRs规定了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基于“合理需要”
根据CPR Rule35.1的规定,专家证据应仅限于解决诉讼程序所涉及合理需要的相关证据Expert evidence shall be restricted to that which is reasonably required to resolve the proceedings。因此,法院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合理需要提前对专家证人的申请进行批准。同样的,根据《英国仲裁法1996Arbitration Act 1996section33的规定,仲裁庭也有责任在程序中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adopt procedures suitable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avoiding unnecessary delay or expenses。可见在实践中,法
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合理需要来确定一个费用上限,以此作为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前期所需花费的相关费用,包括委任专家证人的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仲裁与司法诉讼实践两者间存在显著不同,因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该做法因仲裁庭可能会被质疑有所倾向或者不公平而并不多见。
(一)影子专家的委任费用
根据James Longley & Co Ltd v. South West Thames Regional HA (1984)25BLR 56先例的规定,当事人委任影子专家的费用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或仲裁庭的支持,但在满足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实质性损失进行索赔。
(二)诉前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Admiral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v. Para-Protect Europe Ltd (2002) EWHC 233(ch)先例也明确了,胜诉方涉及的包括专家费用在内的其他诉前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均可以得到支持,例如雇员因处理违约或侵权的补救工作的额外支出;开展补救工作对其本质工作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展补救工作后雇员应得的该项价值等,但其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会被予以否决。

二、委任“共同专家证人”
根据CPR Rule35.7的规定,在基于对简单责任问题的判断上,法院可采取只允许双方当事人委任共同专家作为专家证人的方式来控制成本。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先行协商以便共同确定,倘若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予以指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在国际仲裁中也比较少见,除非当事人双方共同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方可能会被允许。
此外,在面对诸如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尽到适当行业准则的问题上,法院或仲裁庭往往会倾向于聆听各种专家证人的意见来扩大视野进而为裁判的作出提供帮助。虽然共同委任专家证人所得出的结果存在无法经双方当事人充分盘问而在实务中遭到质疑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几乎8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都只要委任一名共同专家证人即可,其相对于双方委任专家证人来说既能减少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误导专家的几率,进而提升专家证人作证质量,又能高效聚焦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节省诉讼成本和费用,甚至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相应帮助。

三、适用“比例原则”
实践中,当事人所要付出的诉讼成本需要符合“比例原则”也是法院或仲裁庭判断是否采纳专家证人的另一因素,即在决定委任专家证人时需要结合案件所涉标的、争议的复杂性、专家证据的说服力及帮助性等因素来综合考量。例如Daniels v. Walker(2000) 1 WLR 1382先例以及Cosgrove v. Pattison(2001) CPLR 177先例等都明确了,在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共同委任一名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时,法院还是会遵循比例原则来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如果诉讼的争议标的不大,则法院可能会在案件管理CMC会议上直接要求双方聘请共同专家证人single joint expert来开展诉讼活动,以达到控制诉讼费用的目的,且即便案情复杂,实务中也至多只会在允许专家证人出具补充报告的基础上来对原报告进行解释。相较而言,对于一些诉讼争议标的过大的特殊案件,例如双方当事人均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证人,且该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能够帮助法院理解证据和案件,同时也不适合在案件中只聘请一位专家证人的情形下,则法院可能会提出一个专家费用的封顶价格cap来对专家证人的委任费用进行管控。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仲裁中为了表现出公平性,一般仲裁庭会以更为宽松的尺度把握上述规则,但也会视案件的情形作出相对合适的裁决。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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