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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七版)》的重大革新

2023-12-16 21:14阅读:
《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七版)》的重大革新 近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向社会公布了《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七版)》,该版本在第六版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重大革新,虽然目前该仲裁规则还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仍需时日予以正式发布,但从草案内容来看,不乏有许多规定对我们国内的仲裁实务界大有脾益,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引入市场领先的创新程序
SIAC规则草案(第七版)》,旨在引入一系列市场领先的创新程序,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具体包括:
1、引入了一项新程序,用于简化争议金额为SGD1,000,000及以下的诉讼程序。仲裁庭应在3个月内发布裁决,享受SIAC最高管理费用50%的折扣(第13条和附表2)。
2、将速裁门槛从SGD6,000,000提高到SGD10,000,000,适用条件由“特殊紧急情况”更改为“案件需要适用速裁程序”
(第14条)。
3、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申请紧急仲裁程序(附表1,第2(a)款)。紧急仲裁的裁决应在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除非主簿决定延长时间(附表1,第17款)。

二、上架SIAC在线管理系统
1、《SIAC规则草案(第七版)》将SIAC在线管理系统引入数字化解决方案,该系统由Opus 2提供支持,并为SIAC用户提供定制服务,且能通过提供便捷的在线案件申请、集中、实时访问进行中的SIAC诉讼以及可供选择的电子支付方式,彻底改变用户体验。
2、收到仲裁开始通知后,主簿会引导各方当事人将所有书面通信内容上传至SIAC在线系统(第4.2条)。
3、如果符合(a)送达给各方或其代表为仲裁目的所指定的联系方式;或者(b)根据主簿的引导已上传SIAC在线系统(第4.3条),则书面通信就会被视为“已接收”。
三、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P)
简易程序的期间为3个月且适用于价值较低、案情简单的争议。当争议金额不超过SGD1,000,000,且经案件各方同意,在案件需要以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由SIAC仲裁庭主席决定。
在简易程序阶段,相关争议将被提交给独任仲裁员。各方需在仲裁庭主席决定批准简易程序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共同提名独任仲裁员,否则将由主席在3天内任命。此外,仲裁庭需在组成之日起3天内进行案件管理会议。除非仲裁庭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即没有文件开示,也没有事实或专家证人。仲裁裁决应采取总结性形式,并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在费用方面,除非主簿另有决定,仲裁庭费用和SIAC费用不得超过根据费用表计算最高金额的50%

四、速裁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EP)
速裁程序的期间为6个月且适用于价值较低、案情简单的争议。当争议金额不超过SGD10,000,000,且经案件各方同意,在案件需要以速裁程序审理时,可以由SIAC仲裁庭主席决定。
在速裁程序阶段,相关争议将被提交给独任仲裁员。除非任何一方请求举行听证会或仲裁庭决定举行听证会,否则仅依照书面文件进行审理。仲裁庭有权拒绝提交文件的请求,并限制书面陈述和书面证人证言的数量、篇幅和范围。此外,除非各方同意举行面对面或混合式听证会,否则听证会将通过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进行,并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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