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01-28 13:39阅读:
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律师解读】
最高院此次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仅限于两地涉及民商事案件司法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其法律性质仍为民事案件,因此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商事仲裁来处理争议的情形则并未被纳入《本安排》的适用范围予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