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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报告所具备的事实基础

2024-04-13 23:03阅读: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报告所具备的事实基础
虽然专家证人是除代理律师外唯一能在国际商事仲裁庭审中发表意见的主体,但不可否认,任何意见的作出均需依托案件的事实作为支撑,因此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为了规范专家报告对事实基础的界定,进行了许多立法方面的规定。本文将对专家报告所具备的事实基础进行重点探讨,以使读者进一步领域专家报告的撰写要求,便于相关专业人士交流学习。

一、各国相关立法
(一)美国
美国《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 Rule 702(b)就规定了:“A witness who is qualified as an expert by knowledge, skill, experience , training, or education may testify in the form of an opinion or otherwise if:... ( b) the testimony is based on sufficient facts or data;...;根据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书或其他形式作证,条件是:
…(b)证词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
(二)英国
英国CPR PD 35 3.2也规定:“... (2) give details of any literature or other material which has been relied on in making the report; (3) contain a statement setting out the substance of all facts and instructions which are material to the opinions expressed in the report or upon which those opinions are based:...;(2)提供报告所依据的任何文献或其他材料的详细信息;(3)包含一份陈述,列出对报告中表达的意见或这些意见所依据的所有事实和说明的实质内容
此外,第3.3条还规定了专家证人在出具报告时作出承诺的要求,例如:I confirm that I have made clear which facts and matters referred to in this report are within my own knowledge and which are not. Those that are within my own knowledge confirm to be true, The opinions I have expressed represent my true and complete professional opinions on the matters to which they refer.; “我确认,我已明确说明本报告中提到的哪些事实和事项是我自己所知的,哪些不是。我所知的事实和事项证实是真实的。我所表达的意见代表了我对其所指事项的真实和完整的专业意见。”
I understand that proceedings for contempt of court may be brought against anyone who makes, or causes to be made, a false statement in a document verified by a statement of truth without an honest belief in its truth.”“据我所知,任何人在经真实陈述核实的文件中做出或导致做出虚假陈述,而不诚实地相信其真实性,都可能被提起藐视法庭诉讼。”
综上,英美等国对于专家报告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有着极高的审查义务和责任,不仅是在专家报告的质量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还要求专家证人在出具报告的同时出具相应《承诺书》,以证明其系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如果专家证人并未提供相应承诺,或提供的承诺内容不全面的,则可能会影响整份专家报告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专家报告中假设事实的界定
由于商事仲裁案件的事实在审理阶段一般都处于待查明的状态,因此许多专家证人在出具专家报告时会通过假设问题或传闻证据来对作为其意见的依据。但众所周知,只有当裁判者认可其假设的事实,最终才可能赋予其意见很高的分量。反之,如果是基于一个错误的事实基础,亦或是假设的事实太多或与其他事实存在冲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假设存在,则该专家报告显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根据Datasphere, Inc v. Computer Horizons Corporation, Civil Action No 05-2717(SRC)(DNJ,13 Jul,2009)先例,专家证人在其出具的专家报告中假设的事实倘若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或其该事实没有被裁判人员认定为真,则该专家报告可能无法被最终予以采纳。此外,法院或仲裁庭在考虑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过程中,还需要判断其是否真正能够给予裁判者提供合理的帮助,例如如果根据专业证人所依赖的文献材料和数据能够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作出准确认定,这也将极大提升该专家报告在法庭或仲裁庭中的分量。

三、专家报告对于事实基础的全面性考量
除上述两点之外,专家证人在出具报告前还需要通盘考虑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切忌以偏概全。例如在Van Oord UK Limited and SICIM Roadbridge Limited v. Allseas UK Limited(2015) EWHC 3074(TCC)先例中,就是由于专家证人在交叉盘问时被迫承认了其没有考虑被告事实证人的说辞而最终被法院拒绝采纳,而在Arksey v. Cambridge University Hospital NHS Foundation Trust(2019) EWHC 1276(QB)先例中,也是由于专家报告落款日期早于文书请求之日而被视以较低分量,甚至法官在其判词中直接批判性的认为专家证人Sandeman先生的表现远未达到能够胜任专家证人的合理期待。
可见,代理律师在协助专家证人撰写专家报告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向专家证人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满足承诺书的各类形式要求之外,其还需尽可能保证有理有据,并在全面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各类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专业问题作出最为科学和合理的解释,才能最终使得仲裁庭认可该报告的效力。否则,发生任何一点差错都有可能直接葬送专家报告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声明:本文仅用于学术交流,不作为专业法律意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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