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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定举证责任

2024-06-09 12:32阅读: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定举证责任
当事人履行其法定举证责任Legal burden of proof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为基础的一类举证行为,其实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类似,属于最为严格的一种举证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定举证责任的适用规则,供业界交流学习。

一、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国内法一样,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负有法律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履行法定举证责任的,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甚至将被判败诉。
Halsbury法官早在Wakelin v. L & SW Railway(1886) 12 App Cas 41贵族院先例中就认为,如果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进行指控而被告进行否认,则原告应被认定为需要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
同样,在B(Children) (Sexual Abuse: Standard of proof), Re(2008) UKHL 35贵族院先例中,法官Hoffmann也认为,如果一件事项法律规定一定要查明,则当事人的举证就像二进制的运算,当事人能够举证则视为“1”,即证明事实已发生成立。当事人不能举证则视为“0”,即证明事实已发生不成立。此外,在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举证的情形下,则要看哪一方的举证更具优势,从而使仲裁庭相信
其具有超过50%以上可能性为真。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双方证明力度都不充分时,根据Rhesa Shipping Co SA v. Edmunds(1985) 2 Lloyd’s Rep 1贵族院先例的判决,仲裁庭可能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相关事实,从而依据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来进行裁判。但是在实务中,为了尽可能确保司法和裁决的公正性,仲裁庭通常不愿意采取这种消极的方式来断案,甚至在Stephens v. Cannon(2005) EWCA Civ222先例中的法官认为只有在很极端的情况下才应适用这一做法,且需要在判决中明确阐明该观点以及这么做的原因,供当事人决定是否上诉,也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提供参考。

二、排除法在法定举证责任中的适用规则
一般来说,通过排除法只能排除掉当事人的部分主张,但却无法验证其他内容是否真实存在,除非当出现排除掉某些当事人的主张后使得剩余主张所依据事实的可能性提高至50%以上的情形下,则该排除法的适用价值才能显著增加。
例如在Kiani v. Land Rover Ltd(2006) EWCA Civ 880上诉庭先例中,法官就是在排除Kiani先生自杀的情形下,才认定了其意外死亡的结论。即便是在当事人都无法充分举证事故发生真实原因的情况下,在排除了死者自杀的可能性后,就当然得出了意外死亡将成为一起高概率事件,进而使其被动满足了举证责任。
同理,在Fosse Motor Engineers v. Conde Nast(2008) EWHC 2037(TCC)先例中,法官也认为不能将五种可能性进行排列,进而简单选择概率最高的一种可能进行认定,而是要结合所有证据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同时,致使剩下最后那个选择满足举证责任标准的情形下,才能够最终予以认定。

三、合同明示的责任分担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形下,例如将各自承担50%的责任,这一约束也会在法律实务中被予以确认。
例如,在European Group Ltd v. Chartis Insurance UK Ltd(2012) EWHC 1245(QB)先例中,法官就认为这一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事实查明不清的诉讼风险。
因此,承办律师在涉外案件中可以有针对性的适用这一责任分担原则来为客户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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