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对象和范围区分
通常来说,就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其承保的对象和范围往往会随着不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当其为货方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会更容易接受承保一切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现实经营活动中,当货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后,其本身在客观上就已无法控制相应风险的产生。虽然两方均会在发生货损后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积极调查,但在客观上均对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保险公司和货方的现实地位极为相当。
然而,在为船东承担保险责任时,情况随之会发生转变。保险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乐意为船东承保一切险,取而代之的是承保船体险hull insurance以及其他列明风险的保险责任。在此情形下,船东需要自主举证其构成列明风险的事实要件后,方能支付相应保险费用。毕竟保险人在客观上很难对此进行举证,正如Birkenhead勋爵在The Olympia(1924) 19 Lloyd’s Rep 225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