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规则》解读——文件披露程序
2025-01-25 11:38阅读:
一直以来,普通法与成文法体系在强制披露证据的适当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普通法系诉讼以“对抗制”为特点。一方当事人须披露一切关键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以此举证自己的观点,而法官将适用证据规则,以确定该证据的关联性和可接受性。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处于次要地位,本身无需进一步去识别或获取额外证据。通常来说,普通法制度下披露与争议问题相关或可能相关的文件的义务十分广泛,特别是包括披露不利于披露方利益的文件。
与此相反,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庭采取“纠问式”制度,法官在案件中可以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与普通法国家相比,成文法系国家下的文件披露义务较轻,尽管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披露特定的文件,但法律没有广泛地赋予案件当事人明确的文件披露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当事人只需披露可支持其主张的文件。
由于在普通法体系项下的诉讼程序中文件披露义务过于繁琐,要求案件当事方完全的、毫不遗漏地披露全部文件,这极大地提高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因此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SICC”)参考国际仲裁的相关规则(例如《IBA取证规则》)设计了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的文件披露程序,即,通常不要求当事人披露其所占有的所有相关文件,而只要求披露其所占有的或具有支配力的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文件。以下将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规则》(以下简称“《SICC规则》”)O.12为依据对
SICC的披露义务进行解读。
【注意:广义的文件披露包含三种方式,即当事人主动披露、依对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披露以及依仲裁庭要求进行披露。《SICC规则》O.12仅规定依对方当事人申请披露,因此本文在此仅讨论依对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披露。为避免歧义,特此说明。】
一、
文件披露程序的关键构成
(一) 所有文件(All
documents)
《SICC规则》O.12,r.1对当事人可以请求他人披露的文件进行了宽泛的定义,即“全部文件(All
documents)”。“文件材料”作为国际仲裁中常见的一类证据,范围并不等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书证”。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简称“《IBA取证规则》”)为例,《IBA取证规则》将“文件材料”定义为“以纸面、电子、音频、视频或任何其他方式记录或保存的书面材料、通讯、图片、图画、程序或数据”。由此,可以将《SICC规则》O.12,r.1中的“All
documents”解读为包括书面文件、通信、图片、图纸、程序或任何类型的数据,且无论是以书面记录还是以电子类、音频类、视觉类或其他方式保存。
(二) 占有或具有支配能力(In its
possession or control)
根据《SICC规则》O.12,r.1,“In
its possession or
control”可以广泛地理解为对于文件存在占有的事实或具备支配控制能力,而不仅仅限于直接占有或所有;同时,文件的占有辅助人虽然对文件缺乏自己控制支配的意思,但是由于其事实上具有控制支配能力,因此,在《SICC规则》O.12,r.1的框架下,因此当事人可以请求占有辅助人披露其所支配的相关文件。
(三) 与当事人的主张间具有关联性
《SICC规则》O.12,r.1规定可以披露的文件应为当事人据以提出主张的全部文件,即披露的文件应与当事人的主张之间具有关联性,披露必须始终与相关性和必要性的条件相关。
(四)限制额外文件的披露
除非法庭另行许可,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提供其打算据以提出主张的额外文件,以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增加证据,从而避免拖延诉讼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负担。
(五)披露文件的保密性
为遵循文件的保密性原则和被申请方在特定案件中的权益,防止文件被滥用或用于无关的法律程序,根据《SICC规则》O.12的规定披露的文件仅可用于披露该文件的案件,除非该文件已在公开审理程序中被使用,被申请方同意在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法庭许可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该文件。
二、
文件披露的方式
(一) 提出文件披露请求
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文件披露请求可以向任何人送达,即当事人可以向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送达文件披露请求。如果被申请方非本案当事人,则请求方应当亲自送达该请求。
根据《SICC规则》O.12,r.1规定,一份文件披露请求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1. 对被请求披露的文件进行足够详细说明;
2.
被披露的文件对案件的争议点有足够的相关性;
3.
说明请求方认为文件由被请求人占有或控制的理由;
4.
说明文件是否在请求方的占有或控制之下,如果是,解释请求披露这些文件的原因;
5. 由请求方或请求方的代理律师签字。
(二) 对披露文件请求的异议
如果被请求方对披露文件的请求存在异议,其应向请求方送达一份异议通知,若被请求方是本案的当事人,须在收到文件披露请求后的14天内送达;如果被请求方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则应在收到文件披露请求后的
28 天内送达。
(三) 向法庭申请披露文件
在请求方收到上述异议通知的14天内,其可向SICC申请由法庭依职权开具披露被异议文件的命令。《SICC规则》要求法庭出具披露文件命令应当对该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要求从两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一方面,法庭开具披露文件命令,被异议的文件必须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
请求方发出的披露请求符合《SICC规则》的要求;
2. 被异议文件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3. 披露该文件不存在其他法律上的障碍;
4.
不存在法院认定或总检察长认证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政治或机构敏感性的理由(包括被政府、外国政府或国际公共机构列为机密的证据);
另一方面,SICC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 披露该文件是否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2.
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异议文件存在丢失或已被销毁的可能性;
3.
法院认定该文件的披露是否具有强制性的商业或技术保密性理由,且该保密要求无法通过规定披露的限制和条件来处理;
4.
综合考虑程序经济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因素。
三、
诉前披露(Pre-action Production)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向法院申请披露文件,该申请应以原始申请的方式提出,同时附上证人陈述。根据《SICC规则》的规定,在诉前披露程序中,只有本案的被告可以作为诉前披露的被申请方,因此,上述包含披露文件申请的原始申请以及证人陈述都应送达给被列为被告的被申请方。
法庭许可申请方提出的诉前披露申请的条件与上文法院出具披露文件的要求基本类似,在此不再赘述,不同之处在于在诉前披露程序中需满足法庭确信其拥有并将对预期的诉讼程序行使管辖权的要求。
四、
持续披露义务(Continuing obligation of
disclosure)
文件披露是一项持续的义务,一般而言,在任何时候,只要相关文件成为被申请方占有、保管下,其都应履行披露义务。但是在《SICC规则》中并非所有被申请方都具有持续披露义务,以减轻诉累。根据《SICC规则》O.12,r.9,没有提出披露异议的、或以对文件不存在占有或支配力为由提出披露异议的被申请方具有持续披露义务,同时,由法院发出披露文件命令的被申请方也具有持续披露义务。
五、关于文件真实性的承认
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SICC规则》对申请方对于披露文件的真实性承认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申请方未在诉状或答辩书中明确否认该文件的真实性以下情况下提出异议,或在收到文件后的28天内向被申请方发出声明不承认该文件的真实性,并要求在庭审或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中证明其真实性的通知,则视为承认该文件的真实性。此规定可以大大减少因文件真实性问题而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和时间延误。
六、未履行文件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文件披露是法庭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果被请求方未履行文件披露义务,当事人不得据以该类未按法庭规定披露的文件提出主张,除非法庭另行规定。同时,法庭可以依职权作出如下命令或裁决:
1. 驳回诉讼或撤销抗辩,并据此作出判决;
2. 对该方作出不利的推断;
3.
若已向该方或该方的代理律师送达命令,但该方有可能证明其未收到通知或不知晓该命令,则可因该方藐视法庭而对其予以处罚;
4.
命令该方不得依据其义务范围内的任何文件提出主张,除非法院另行准许;
5. 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
因此,哪怕被申请方被要求披露于己不利的文件证据,其也应当遵守命令,如若当事人不遵守披露命令,法庭有权作出不利推定,甚至驳回诉讼或撤销抗辩,为避免因小失大,被申请方因妥善履行文件披露义务。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跨境商事纠纷日益复杂,对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SICC规则》O.12参考国际仲裁的相关规则通过详细规定设计了文件披露程序,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简化了诉讼程序,也为选择SICC作为管辖法院的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程序指引。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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