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分量以及其重要性判断
2025-03-01 14:26阅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缺乏重要性materiality特征,即便其证明内容确实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则该证据最终也可能会被予以排除。因此,法学界通常认为被采纳的证据需要对事实的认定或排除提供一定帮助,进而才能在案件中具备相应的分量。实践中,仲裁庭也会基于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需要对证据予以排除,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或者其本身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则此类证据也具有被排除的相应风险,但倘若此时当事人能证明此类证据仍属于案件的关键证据,则也可能最终被予以豁免。但无论如何,根据Clarke
v. O’Keefe(2000) 80 P &
CR126先例中的结论,证据的分量及其重要性判断仍是需要经过开庭审理后才能进行确定。
一、Hollingham v. Head (1858) 27 LJCP 241
先例
根据Hollingham v. Head (1858) 27 LJCP 241
先例的说法:“It may be often difficult to decide upon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where it is offered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probability, but to be admissible, it must
at
least afford a reasonable inference as to the principle matter in
dispute.”即如果证据是为了确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而被当事人予以提供的,那么通常很难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如果要争取被仲裁庭采纳,它至少必须对争议的主要问题提供合理的推断。
二、美国《Federal Rule of Evidence》之Section
403
此外,美国《Federal Rule of Evidence》之Section
403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The court may exclude relevant
evidence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a
danger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ng
the issues, misleading the jury, undue delay, wasting time, or
needlessly presenting cumulative evidence.”
即如果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被以下一种或多种危险大大超过,法院则可以排除相关证据的适用:不公平的偏见、混淆问题、误导陪审团、不当拖延、浪费时间或不必要地提供累积证据。可见,在适用英美法系为主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也同样存在类似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在提交相应证据时,更应重视此类问题,避免出现证据被排除适用的风险。
综上,证据在案件中的分量,即对其在案件中重要性的判断取决于其是否会对事实的认定或否定提供帮助,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在衡量证据可采纳性标准时,法律问题又成为了主导。虽说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但在国际仲裁实践中,由于证据的重要性也可能会影响其采纳性。因此对于一些并不重要的事实认定,仲裁庭可能会基于对双方当事人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和负担而拒绝予以采纳。此外,证据的分量也可能会紧跟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例如当代的国际仲裁会更偏向于当事人提交文本证据的而非口头证据,这与传统的做法存在一些差异,而当事人和证人的宣誓行为和对其在庭审过程中言行举止的观察,也不再变得那么的重要。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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