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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回忆》里,谁是凶手?

2020-03-14 15:49阅读:
《杀人回忆》里,谁是凶手?


文/郑世鹏律师


(一)


2020年2月10日,韩国导演奉俊昊凭着电影《寄生虫》拿下了第92届奥斯卡最佳导演奖。其实在十几年前奉俊昊导演还有一部经典电影,名字叫《杀人回忆》。


《杀人回忆》是根据轰动全韩国的“华城连环杀人案”改编,该案件的案发地点是华城市周边的村庄,连续5年之内,有10名女子受害,其中仅1人幸存。《杀人回忆》所处的年代,是韩国由军政府向民主政府过渡的20世纪80年代。影片中大量融入当年韩国军政统治下的情景,让观众反思韩国民主化进程中曾有过的黑暗时期以及那个时代所带来的创伤:技术薄弱、体制混乱、人心迷茫、社会失序。


由宋康昊饰演的小镇警探,迷信鬼神,迷信暴力,动不动就把嫌疑人吊起来,认为破案全凭肉眼和经验,搜查证据杂乱无章,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去检测,犯罪现场常常得不到保护而被村民破坏,甚至在影片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他伪造鞋印的证据以及各种诱供,手法熟练,习以为常。


电影尽管有七个女子受害(仅一人幸存),但最后也没有抓到凶手,杀手的身影依然隐藏在黑暗里,如同那个黑色的年代,时代的病态笼罩着深深的无奈。


真相是个谜。


或者导演更想表达的如他所说:“80年代的无能,是整个社会的缺陷,这是我这部电影要极力说明的。人们对这件事的愤慨和伤心,全部都凝聚在这部影片里。因为社会的缺陷,或者说局限,有些案件的真相,会永远都是个谜”。


有些案件,注定没有办法找到凶手。


我们应当认识到这个局限。


司法更要正视这个局限。


(二)


曾几何时,我们对“命案必破”的口号是那么的熟悉。在证据学上有这么一句话:凡走过必留下痕迹。
但留下痕迹是一回事,留下什么样的痕迹,痕迹有没有被发现,痕迹有没有被改变,痕迹有没有被消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时代的局限,技术的缺陷等因素,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命案”破不了。


如果说,“命案必破”在侦查上,能鼓舞士气,如《杀人回忆》里那些警察成立专案组大张旗鼓登报,派各大媒体押着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某种程度上能给犯罪之人一种震慑,这无可厚非,但如果在这种思维下,限期破案,甚至在找不到有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如电影里那个警察看到哪个嫌疑人不承认,就戴上鞋套,冲过来一脚,甚至脱下衣服一顿毒打,“棰楚之下,何求不得”,这样只会产生一批批待罪的羔羊。


在命案必破的限期内,棰楚刑讯就成了必要手段,冤案往往就不可避免。


(三)


比命案必破的逻辑更荒谬的是,是司法缺乏对侦查进行有效的检验。


我们可以从于英生冤案中或可见一斑。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重新获得了人生自由,距离他在1996年12月22日被捕失去自由那天起,将近17年。比较前后两份判决书,可以发现,案件的事实与证据都完全没有任何的改变,事实还是那些事实,证据依然是那些证据,却从无期徒刑到无罪的天壤之别,从证据确实、充分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匪夷所思。


到底哪里错了?命案破了之后,司法应当如何对侦查进行再检验?


铸成冤案往往都是过于追求打击罪犯,短于保障人权。


《洗冤集录》开篇即序: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


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能不谨乎?


(四)


既然命案关乎生死,关乎幽枉屈伸,但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是法律造成冤案的泛滥,还是人为对法律的误解与偏差?


法律上的“疑罪”,就是当法官的心证状态处于“有罪确信”与“无罪确信”二者之间时,才会有“疑罪”。当案件处于这样的一个临界点时,应当何去何从?换句话说,当你不能确定是他做了,也不确定不是他做了,司法应当如何抉择?


经历了曲折漫长的争论和探讨,“疑罪从无”已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原则。尽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总是看到疑罪从有的倾向,但在我们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疑罪从有,相反,在两高一部等多个文件的相关规定与“疑罪从无”一脉相承。


1981年公安部在《关于填写<释放证明书>问题的通知》:对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有重大嫌疑而无确定证据释放的,可写‘无罪释放’。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定证据证明在押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后再作处理。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


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996年修改了刑诉法,正式明文规定。


遗憾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精神,一直在我国以法律或制度的名义受到人为的异化。


(五)


想起我代理揭阳五林冤案的申诉中,曾与检察官沟通:本案不排除另有凶手的可能,本案申诉的五人都没有比其他人有更大的嫌疑,没有任何一件客观的、直接的证据指向申诉人。


记得去年揭阳五林冤案家属在其声明中写道:无辜之人为他人的罪行赎罪并不能令被害人及其家庭感到欣慰,有罪之人依然逃脱了司法的制裁。惩罚无辜之人,并不能彰显法律之精神。


时过境迁,也许本案再也无法找到凶手,侦查的方向一旦错了,就很难回头。


努力寻找凶手,是弘扬正义的一种方式,但不能以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去寻找凶手。如电影里朴警官把那个猥亵男剥光衣服吊起来一顿毒打后,另一个警察问那个猥亵男是不是凶手,猥亵男说,是的,长官。警察说不是你。猥亵男说,是我,我想是我。


案件存在较大疑点,或者是囿于时代的局限和技术的缺陷,但司法的精神,就是让侦查这头野马在错误的方向不再狂奔,就是让蒙冤之人白谤,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让蒙冤之人白谤,是一种菩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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