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法律记事本》第151期)
2025-04-23 16: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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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内容、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出了重要修订。海关总署随之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1号公告修改了3个条款及规定具体基准的附件清单,并且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罚”的附件清单。其要点如下:
1.配合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21号公告删除了旧版《裁量基准(二)》中涉及卫生检疫的内容,新增1项“轻微违法免罚”事项,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8项常见案件违法情形和4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违法情形。
(1)完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往来的实际情况,为照顾进出境旅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完善了轻微违法免罚情形,例如区分情形对携带熟的肉类及其制品、有商业包装的乳及乳制品行为的处罚。针对出口少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