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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法定外福利也有风险吗?(《法律记事本》第161期)

2026-02-06 17:24阅读:
实务中,公司为员工提供法定外的福利,如福利年假、企业年金等等,并不鲜见。很多人认为,法定外的福利不是公司法定义务,想怎么给就怎么给,想取消就取消,没有什么法律风险。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法定外福利处理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那么,企业需要从哪几方面加以注意呢?
首先,对于特定的法定外福利,建议制定明确的规则。包括享受该项福利的对象或条件,福利的具体内容、发放方式、时间以及取消的规则等等。否则,一旦员工是否属于享受对象等产生争议,企业往往比较被动,且可能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规定不明时,在具体适用的规则上也容易产生分歧。以福利年假为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如果劳资双方约定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和/或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则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因此,原则上福利年假按照劳资双方约定或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在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关于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休假顺序和未休补偿有关的争议案件不少。在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并没有完全统一的判断标准。在休假顺序方面,主流的司法倾向是认为先休法定年休假。但是也有个别案件认为在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公司不利的解释,即先休福利年休假(如(2021)京03民终12973号)。在未休补偿方面,主流的司法倾向是不支持按照法定年休假的3倍折算,但是支持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折算,如(2019)京0108民初59471号、(2023)沪0105
民初15965号、(2023)粤01民终22172号。
其次,绝大部分的法定外福利并未强制履行民主协商/告知程序,但即使不进行民主协商,也还是要进行告知并保留相关证据。这么做是为了避免针对某个或全部对象取消该项福利时,员工主张其不知晓相关规则的存在,因此不接受不利的变更。不过,个别特殊的法定外福利依法需要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企业年金就是依法应当经过民主程序的额外福利。
《企业年金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企业年金应当有企业和员工集体协商确定,并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九条和第十条还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且要在相关部门没有异议后方可生效。由此可见,虽然企业年金是一项法定外的福利,但是由于该项福利并非企业单方付出,而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投入,因此从法律角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不过2025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77号)规定简化企业年金建立程序,就需要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不再以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为生效要件。
实务中,有些企业并未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甚至有些企业承担了年金中包含个人的部分,相当于是为员工做的特别储蓄,因此认为不需要走法定程序,进而也未关注包括年金的适用范围,缴纳标准,提取标准,终止条件等。那么在企业未就年金作出方案,未与员工有约定的情况下,拟降低标准或取消需要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吗?根据人社部发〔202577号,在“持续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履行民主协商程序,自行决定取消。但如果企业正常经营,并未亏损,如果要减低标准、中止或取消的,还是应当经过法定民主协商/告知程序。
综上,公司为员工提供法定外的福利肯定是对员工、对企业和对社会共赢的好事。不过公司也要充分考虑额外的福利一旦给予,再降低标准或者取消将面临风险,因此需要充分重视规则设定的重要性,以及实操中的协商/告知等事宜的处理及证据留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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