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自然人与其一人公司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欠债可执行企业财产
2024-02-28 22: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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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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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78号民事裁定认为,自然人与其一人公司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实质系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出资人系被执行人的,且该企业不能举证证明企业财产与出资人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则可直接执行企业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