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除执行?
2026-01-27 21: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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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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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价款的优先受偿,也就是对钱的分配顺位的优先,而这里说的“执行”指的是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只是一种变现行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权利并无损害,恰恰相反,司法拍卖行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具有促进作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应当通过对司法拍卖价款主张优先顺位分配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利。
那么,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还没有取得执行依据怎么办?《民诉法解释》第506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即便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也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尚未取得生效判决书等执行依据,执行局对于其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其债权金额是多少很难判断,从执行部门不得以执代审的角度,执行部门也无权判断其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其债权金额是多少。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最好还是尽快取得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