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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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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520号执行裁定认为,执行监督行为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内容。
我赞同上述裁判观点。并非所有和执行相关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执行标的异议寻求法律救济,比如,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纠正,而非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对此,可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