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的轮候查封法院可否取得处置权?
2026-01-28 15: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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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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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
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
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根据该规定,原则上应当由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但是如果首封法院是普通债权且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轮候查封是抵押权等优先债权的,那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取得处置权。
那么,如果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普通金钱债权的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可以取得处置权?
对此问题,最高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一款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首封是财产保全的查封且超过一年未处置被保全的财产且被保全财产非争议标的,那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情移送执行,这里的轮候查封不要求是优先债权的轮候查封,即普通金钱债权的轮候查封也可以商请移送执行。当然,这是在“首封是财产保全的查封”这个大前提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查封财产正在司法审查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也就是说,江苏高院和福建高院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普通债权轮候查封法院也可以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执行以取得处置权。
那么,江苏、福建之外的普通金钱债权轮候查封法院可否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呢?我认为如果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普通金钱债权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如果首封法院拒绝移交处置权,则层报到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