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原则上不可以。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
1、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所以一般而言,占有动产的人即该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比如,被执行人参与司法拍卖竞买成功了一个动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收到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此时,即便被执行人尚未占有该动产,被执行人也已经是该动产的所有权人,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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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可以。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
1、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所以一般而言,占有动产的人即该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比如,被执行人参与司法拍卖竞买成功了一个动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收到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此时,即便被执行人尚未占有该动产,被执行人也已经是该动产的所有权人,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该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