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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市委书记1事

2022-05-08 15:38阅读: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17)鄂96执15号
余红星:
在执行本院(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将你退缴的赃款95.8万元(含你应缴的罚金20万元)上缴国库;于2017年4月20日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扣押在案的因你犯罪所得赃物(价值8477元的金手镯一只、价值29430元的金条一根、价值12845元的金条一根)上缴国库。经审查,上述上缴的赃款、赃物能足以履行完毕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对本院(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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