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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市委书记3事

2022-05-08 15:44阅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鄂刑终40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红星,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研究生学历,湖北省荆州市原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副厅级),住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明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红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余红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余红星在先后担任石首市市委书记和荆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和夏某等22个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建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前述22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下同)95.675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7月
至2013年8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夏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17次共收受夏某给予的14.5万元。(夏光桃
2.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财政局局长杨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11次共收受杨某给予的6.8万元。(杨建湘,张巧云老公
3.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卫生局局长周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4次共收受周某给予的5万元。(承华
4.2010年初至2014年4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副市长刘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共收受刘才给予的5万元。(刘益俊
5.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水产局长席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9次共收受席某所送5.2万元和价值8477元的黄金手镯一只。(席梅初
6.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农业局局长刘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共收受刘某给予的4万元。
7.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石首市殡葬管理所所长易某在职务调整上谋取利益,先后4次共收受易某给予的3万元。
8.2010年初至2012年初,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张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共收受张某给予的4万元。
9.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教育局局长刘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共收受刘某给予的2.5万元。(刘东生
10.2012年10月,被告人余红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某在职务调整上谋取利益,收受成某给予的5000元。
11.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余红星为湖北晨铸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争取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共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邱某给予的10万元。
12.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余红星先后5次共收受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给予的9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产品检验不合格事项上提供帮助。
13.2010年底至2012年底,被告人余红星先后4次共收受石首市国际大酒店公司董事长徐某给予的4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石首市农业银行拆迁工程上谋取利益。
14.2011年春节至2013年5月,被告人余红星先后3次共收受荆州市欣和鑫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顿某给予的3万元,并为顿某朋友之子的工作安排提供帮助。
15.2010年7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余红星先后2次共收受石首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给予的2万元和价值2.943万元的金条一根,并为该公司在高基庙游乐土地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
16.2012年,被告人余红星为湖北长江星医药胶囊有限公司在项目选址、落户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余红星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罗某给予的2万元。
17.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余红星为湖北永福能源有限公司在处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上提供帮助。2010年2月、2011年2月,余红星先后2次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价值1.2845万元的金条一根和1万元。
18.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余红星先后3次共收受湖北荆江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给予的1.5万元。2012年4月,余红星为该公司在项目选址、落户、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提供帮助。
19.2009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余红星先后5次共收受石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某给予的2.5万元,并为刘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
20.2010年7月,原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汪某调任石首市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市政府接待办主任。为感谢被告人余红星的帮助,汪某于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间,先后3次共给予余红星1.6万元,余红星均予以接受。
21.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余红星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毕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2010年1月至2013年底,余红星先后6次共收受毕某给予的2.5万元。
22.2011年9月,被告人余红星为石首籍个体建筑商陈某的亲属在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余红星收受陈某给予的1万元。
2010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余红星先后4次共向石首市廉政账户上交14.8万元,其实际收受贿赂的数额为80.8752万元。在湖北省纪委调查期间,余红星除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赵某、徐某等人贿赂的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邱某、夏某等人贿赂的问题。案发后,余红星的亲属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余红星的任职文件等书证,金手镯、金条等物证,证人夏某、杨某、周某等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余红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红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80.87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余红星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余红星全部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余红星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判决:一、被告人余红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余红星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75.8万元及价值8477元的金手镯一只,价值29430元的金条一根、价值12845元的金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余红星提出:1.其具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决未予认定。2.其收取钱物与提拔、调整干部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其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退清全部赃款,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余红星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在量刑时考虑余红星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财物的情节并对其从重处罚不当。2.余红星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红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余红星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一审未予认定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在案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已认定余红星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余红星提出其收取钱物与提拔、调整干部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夏某、杨某、周某等人向余红星行贿财物时,均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向余红星提出过调整职务、任用提拔等请托事项,余红星亦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余红星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考虑余红星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财物的情节并对其从重处罚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裁量刑罚时除考虑余红星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的事实外,还考虑余红星收受的大部分贿赂系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事实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余红星及其辩护人提出余红星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退清全部赃款,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余红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退清全部受贿赃款的情况属实,一审法院根据余红星受贿的犯罪事实,在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的基础上,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其量刑适当,本院不宜再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文生
审判员 金吕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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