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4-02-24 10:12阅读:
在撰写《关于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报告》时,我查阅了若干国家建立这一制度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进行了归类整理,以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其中德国和日本的比较典型,且各有特点,值得我们借鉴。在此发出来,可能比较专业,供感兴趣的博友参考。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也是社会保险最发达、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本文拟对被称为德国社保体系“五大支柱”之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简要介绍。
一、
制度产生的背景
上世纪70年代德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到90年代,老龄化日趋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5%。失去自理能力需要人照料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而照料的费用越来越高。80年代初有50%以上的这类老人因无力负担住院或护理院昂贵的护理费用而陷入贫困,沦为社会救助对象。到90年代初,这一比例达到74%,成为影响稳定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作支撑,这些陷入贫困的老年人只能靠政府救济。因此,10多年间政府用于救济失能者的支出翻了三番,各级政府均不堪重负,失能者家庭却仍旧苦不堪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督促下,1986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关于改善护理服务的议案,1994年护理保险法出台,1995年1月正式生效。
二、
覆盖范围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覆盖了全体居民,是世界上已建立该项制度的覆盖范围最广的国家之一。法律规定,中低收入群体必须参加法定护理保险(即社会保险),高收入群体可以参加法定护理保险,也可选择参加私人(商业)护理保险。贫困群体由政府出资免费参加法定护理保险。投保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必缴费,均纳入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与投保人享受相同的待遇。目前德国8200万总人口中,有7000多万参加了法定护理保险,900多万参加了私人护理保险。剩余的基本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含法官、军人等),由专门办法另行保障。
三、
基金筹集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绑定”,即参加医疗保险者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缴纳护理保险费。护理保险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和单位各承担缴费额的一半,无收入和低收入者的缴费由政府承担。退休人员的缴费由养老保险机构和个人共同承担。筹集标准,起步时是投保人收入的1%,以后逐步提高,1997年提高到1.7%,2008年提高到1.95%,近期政府已通过法案,2013年将提高到2.05%。考虑到没有子女的人员年老失能后,可能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源来照料,因此自2005年起规定,23岁以上的无子女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率增加0.25个百分点,单位缴费率不变(客观上亦有鼓励生育、应对老龄化之意)。
四、
护理需求的分类
护理需求的分类实际上就是按照护理对象自理能力的程度,即自理能力等级,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及时间。德国的护理需求分四类,即四个级别。
一级:每天至少提供45分钟基础护理、45分钟家务服务;
二级:每天至少在3个不同时间内提供3小时服务,2小时护理、1小时家务;
三级:日夜服务,每天至少5次,4小时护理、1小时家务;
四级:特别护理,高强度护理,每天护理时间6小时以上。一般均在机构护理,极个别由专业机构登门护理。
五、
护理服务的内容
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即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两个大方面:
生活照料主要包括:1、个人卫生,洗澡、刷牙、理发、梳头、如厕等;2、进食,做饭、喂饭等;3、行动,协助站立或走动、穿脱衣服、帮助就医等;4、家务,买东西、打扫房间、洗衣服等。
医疗护理主要包括:1、药品管理,按时送药服药;2、注射,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注射胰岛素等;3、口腔、会阴清理,压疮处理、换药等;4、更换胃管、尿管、灌肠等。
六、
待遇给付
德国法定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包括所有参保者及其供养的配偶和子女。给付方式分2类3种:包括入住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2类;居家护理又分为居家门诊护理(由专业护理机构登门服务)和居家自行护理2种。1、入住机构护理。指失能者在医院、护理院住院接受护理,其给付标准略高于居家门诊护理。2、居家门诊护理。指失能者在家居住,由专业护理机构登门服务,其给付标准低于入住机构护理、高于居家自行护理。3。居家自行护理,指在家居住,由亲属或自聘家政人员照料护理,可以发给现金补贴,其标准较低,约为居家门诊护理的一半。
护理费给付按失能程度,即护理等级分为4等。其中居家自行护理的分为三等,无特级。具体见下表:
德国2007-2012年每人每月护理保险支付水平(欧元)
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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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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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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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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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2011
|
2012
|
住宅自行护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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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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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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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215
|
215
|
225
|
225
|
235
|
第二级
|
410
|
420
|
420
|
430
|
430
|
440
|
第三级
|
665
|
675
|
675
|
685
|
685
|
700
|
住宅门诊护理
|
|
|
|
|
|
|
第一级
|
384
|
420
|
420
|
440
|
440
|
450
|
第二级
|
921
|
980
|
980
|
1040
|
1040
|
1100
|
第三级
|
1432
|
1470
|
1470
|
1510
|
1510
|
1550
|
特级
|
1918
|
1918
|
1918
|
1918
|
1918
|
1918
|
机构护理
|
|
|
|
|
|
|
第一级
|
1023
|
1023
|
1023
|
1023
|
1023
|
1023
|
第二级
|
1279
|
1279
|
1279
|
1279
|
1279
|
1279
|
第三级
|
1432
|
1470
|
1470
|
1510
|
1510
|
1550
|
特级
|
1688
|
1750
|
1750
|
1825
|
1825
|
1918
|
从上表所见,两种居家护理给付方式的标准是适应价格增长、护理成本增长逐步提高的。但机构护理的给付标准除第三级和特级略有提高外,其他级别均未提高。说明政府从给付政策上鼓励失能者实行居家护理。这是因为推行居家护理,不仅能够有效利用养老服务资源,减少社会服务成本,而且能够大大节省护理基金支出。这从德国法定护理保险的实际支付情况也可以看出来:70%以上的失能者选择居家护理,其支出才占护理基金总支出的40%,而占失能者总数不足30%的享受机构护理给付的人员,其支出占护理基金总支出的45%。
七、护理保险经办机构。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依从于医疗保险,其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数占总人口90%以上的法定保险(即社会保险),是由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地方或行业的各种疾病基金会负责经办和管理的。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虽然是两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