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双方联合投资影片,一方负责影片制作。合同对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已经确定。影片的实际主创人员通常在影片公映时通过署名方式来确定。在公映之前,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证明其履行了关于影片主创人员的义务?

甲乙联合投资影片,乙负责制作,合同约定导演为陈某,如需更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影片制作完成后甲主张乙擅自更换导演,影片导演并非陈某。为证明自己严格履行合同并未变更导演,乙举证如下:
第一,影片最终剪辑版的成片。因为影片由乙剪辑制作,其可以随意变换导演署名,且成片又是由乙单方提交,即便署名导演为陈某,该证据也无法确认影片导演确实为陈某。
第二,电影主管机关的备案信息。影片备案时会有导演信息项,乙负责备案,备案时影片导演信息栏为陈某。但是备案信息可以变更,且备案信息只是行政备案程序中影片所载信息,行政主管机关仅做初步的备案登记处理,无法核查信息真实性。因此,影片备案信息仅有参考价值,无法以此直接确认影片导演真实情况。
笔者认为,除前述证据外证明影片的导演还可选择如下证据:
双方联合投资影片,一方负责影片制作。合同对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已经确定。影片的实际主创人员通常在影片公映时通过署名方式来确定。在公映之前,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证明其履行了关于影片主创人员的义务?
甲乙联合投资影片,乙负责制作,合同约定导演为陈某,如需更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影片制作完成后甲主张乙擅自更换导演,影片导演并非陈某。为证明自己严格履行合同并未变更导演,乙举证如下:
第一,影片最终剪辑版的成片。因为影片由乙剪辑制作,其可以随意变换导演署名,且成片又是由乙单方提交,即便署名导演为陈某,该证据也无法确认影片导演确实为陈某。
第二,电影主管机关的备案信息。影片备案时会有导演信息项,乙负责备案,备案时影片导演信息栏为陈某。但是备案信息可以变更,且备案信息只是行政备案程序中影片所载信息,行政主管机关仅做初步的备案登记处理,无法核查信息真实性。因此,影片备案信息仅有参考价值,无法以此直接确认影片导演真实情况。
笔者认为,除前述证据外证明影片的导演还可选择如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