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理解与适用
实际施工人是创制的概念,指在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条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
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包括对整个工程施工或者对部分工程施工。
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般需具备三个要件:
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