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理解与适用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处分权;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分配权利,劳条关系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项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不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借。
接受劳务一方仅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